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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泰建发 [2015]96号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 )住建局、安监局:


    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最近下发了《关于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 (建标[2015]38号 ,以下简称《通知” ),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 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市高层建筑和超高层建筑外饰面不少采用玻璃幕墙,美化了建筑,给城市面貌带来 了现代化的气息 。 但由于设计、 施工和维护上的原因,幕墙玻璃自爆、脱落的事件时有发生,使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失,成为城市公共安全的隐患,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为此要求全市要认真贯彻执行省住建厅关于安装监管等要求,使新建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隐患得到有效遏制。要充分认识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重要性,在工程规划、设计、施工以及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管理等环节,切实加强监管,落实安全防护责任,确 保玻璃幕墙质量和使用安全。


二、 进一步加强新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措施


    (一 )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 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二 )新建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 建筑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也可采用挑檐、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

    (三 )玻璃幕墙中空玻璃外片(包 括单片玻璃 )应采用夹层玻璃、均质钢化玻璃或超白玻璃。外开启扇应有防玻璃脱落的构造措施。


三、 进一步加强新建玻璃幕墙的建设管理

    (一 )加强建筑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查。新建玻璃幕墙要综合考虑城市景观、周边环境以及建筑性质和使用功能等因素,按照建筑安全、 环保和节能优先的要求,加强建筑立面设计的规划审查,合理控制玻璃幕墙的类型、形状和面积。鼓励使用轻质节能的外墙装饰材料,从严控制建造异型、大板块玻璃幕墙建筑,从源头上减少玻璃幕墙安全隐患。

确实因城市建设需要采用超高超大超限建筑幕墙的,必须通过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方案论证。

    (二 )加强对建筑幕墙进行专项设计审查。各单位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建筑幕墙的技术标准、规程和有关规定,对 玻璃幕墙应重点审查其构成材料(型材、玻璃、粘结和密封材料等),结构设计、节点构造设计,以及抗风压、气密、水密、平面位移、抗震、保温 (热 工性能 )、隔声、防火、防雷等性能。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玻璃幕墙工程不得进行施工。

    (三 )加强建筑幕墙的施工安装的监管。 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不得超越范围承揽业务。 幕墙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结构胶相容性检测,以及幕墙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寸抗风压性能、平面内变形性能和热工性能检测,并进行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论证。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GJ32/H24-2011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幕墙工程严禁投入使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监督抽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责令整改。


四、 进一步加强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的管理

    (一 )明确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明确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落实玻璃幕墙日常维护管理要求。玻璃幕墙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各业主要共同协商确定安全维护责任人,牵头负责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

    (二 )加强玻璃幕墙的维护检查。玻璃幕墙竣工验收1年后,施工单位应对幕墙的安全性进行全面检查。遭受冰雹、台风、雷击、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发生火灾、 爆炸等突发事件后,安全维护责任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要及时对可能受损建筑的玻璃幕墙进行全面检查,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三 )及时鉴定玻璃幕墙安全性能。 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幕墙使用期满十年后的半年内及以后的每三年,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幕墙工程进行安全性能鉴定,需要实施改造、加固或者拆除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

    (四 )严格规范玻璃幕墙维修加固活动。对玻璃幕墙进行结构性维修加固,不得擅自改变玻璃幕墙的结构构件,结构验算及加固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超出技术标准规定的,应进行安全性技术论证。玻璃幕墙进行结构性维修加固工程完成后:业主、安全维护责任单位或者承担日常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组织验收。


五、 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监管工作

    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对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新建玻璃幕墙要严把质量关,对既有玻璃幕墙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性普查,建立既有幕墙信息库,健全安全监督机制,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安仝监管部门要强化玻璃幕墙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工作,严格事故责任追究,督促防范措施整改到位。

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 (建标[2015]38号)

 

2015年 5月 21日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5年 5月 21日印发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

建标[2015]3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直辖市建委、安全监管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天津、重庆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重要性


    玻璃幕墙因美观、自重轻、采光好及标准化、工业化程度高等优点,自20世纪80年代起,在商场、写字楼、酒店、机场、车站等大型和高层建筑的外装饰上得到广泛应用。近年来,在个别城市偶发的因幕墙玻璃自爆或脱落造成的损物、伤人事件,危害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引发社会关注。造成这些安全危害的原因,除早期玻璃幕墙工程技术缺陷、材料缺陷等因素外,对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等特定环境、特定建筑的安全防护工作重视不够,玻璃幕墙维护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在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管理等环节,切实加强监管,落实安全防护责任,确保玻璃幕墙质量和使用安全。


二、进一步强化新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措施


    (一)新建玻璃幕墙要综合考虑城市景观、周边环境以及建筑性质和使用功能等因素,按照建筑安全、环保和节能等要求,合理控制玻璃幕墙的类型、形状和面积。鼓励使用轻质节能的外墙装饰材料,从源头上减少玻璃幕墙安全隐患。

    (二)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以上建筑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也可采用挑檐、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

    (四)玻璃幕墙宜采用夹层玻璃、均质钢化玻璃或超白玻璃。采用钢化玻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门窗幕墙用钢化玻璃》JG/T455的规定。

    (五)新建玻璃幕墙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论证,并在竣工前进行专项验收。


三、严格落实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各方责任


    (一)明确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明确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落实玻璃幕墙日常维护管理要求。玻璃幕墙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各业主要共同协商确定安全维护责任人,牵头负责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

    (二)加强玻璃幕墙的维护检查。玻璃幕墙竣工验收1年后,施工单位应对幕墙的安全性进行全面检查。安全维护责任人要按规定对既有玻璃幕墙进行专项检查。遭受冰雹、台风、雷击、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后,安全维护责任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要及时对可能受损建筑的玻璃幕墙进行全面检查,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三)及时鉴定玻璃幕墙安全性能。玻璃幕墙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玻璃幕墙进行安全性能鉴定,需要实施改造、加固或者拆除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

    (四)严格规范玻璃幕墙维修加固活动。对玻璃幕墙进行结构性维修加固,不得擅自改变玻璃幕墙的结构构件,结构验算及加固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超出技术标准规定的,应进行安全性技术论证。玻璃幕墙进行结构性维修加固工程完成后,业主、安全维护责任单位或者承担日常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组织验收。


四、切实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监管工作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玻璃幕墙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工作,严格事故责任追究,督促防范措施整改到位。

    (二)新建玻璃幕墙要严把质量关,加强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等环节,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于使用中的既有玻璃幕墙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性普查,建立既有幕墙信息库,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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