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品房销售现场规范化标准 |
(试行) 一、现场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1、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销售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准确、真实、有效原则。 2、房地产企业预售和限售商品房,应当在销售现场设立公示栏和信息查询台等,方便购房者了解该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 3、公示栏、信息查询台应集中设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并进行标识。摆放时间为从商品房预(销)售开始,直至收房结束。 4、房地产企业在售楼现场公示的相关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并应保持销售现场公示的信息、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系统所公示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5、公示栏相关内容应用喷绘或纸张等形式分别进行制作公示,规格为每张(幅)不小于1000mm乘以600mm,便于购房者查询。 二、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1、设立证件公示栏,公示如下证件或信息: (1)企业营业执照;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商品房预(销)售委托书及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资质备案证书(代理销售应公示); (8)其他需要公示的相关证件。 2、设立文件公示栏,公示如下文件信息: (1)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 (2)商品房预售方案; (3)商品房定金合同、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补充协议; (4)建筑节能相关能耗、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5)所售房屋享受特殊政策或受政策限制情况; (6)其他需要公示的相关文件。 3、设立可售房源信息公示栏,公示可售房源的面积、价格和销售动态信息: (1)批准预售当期和原有的可售房源总套数、建筑总面积、最高单价、最低单价和平均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 (2)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含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 (3)每套房屋的销售单价和总价; (4)抵押相关信息; (5)房地产企业应采用不同标记对商品房房源的限制销售、“可售”“预定”“已售”“已登记”等销售状态信息进行公示。 4、设立咨询服务电话公示栏: (1)项目可否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咨询电话; (2)建设、房管、物价等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 (3)其他需要提供的咨询服务电话。 5、设立信息查询台,提供如下信息查询服务: (1)商品房预(销)售现场应提供电脑和网络等设备,可以免费查询现场公布的已售房源信息与网上备案系统是否一致,并为购房者提供商品房网上签约及时备案查询等服务; (2)房产预测绘、实测绘成果报告; (3)《白蚁预防合同》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5)物业共有部分清册; (6)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查询的信息。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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