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银行员工过桥贷款:3000万借7天付90万利息 |
银行员工牵头“过桥贷款”的案例在近期集中爆发。最近爆出消息,兴业银行前员工充当资金掮客,给多名客户撮合“过桥贷款”,金额高达数十亿元,之后该员工卷款消失。
银行员工拉私活的现象是个例还是群体现象?为何会有这样的灰色地带?监管为何失声?新京报记者走访企业、银行,对过桥贷款乱象进行了调查。
银行流程障碍催生过桥贷
银行贷款不能借新还旧,到期后企业需先还才能继续发放,在这个过程中,市场上出现了过桥贷款。
在北京经营饰品生意的刘先生就曾经是借助过过桥贷款的企业主之一。
“我的资金流水和抵押的房产都还不错,但是做生意总有一时半会儿收不回来的账,来了单子总要接,有时候贷款到期了,资金就跟不上了。”刘先生表示,熟悉他资金状况的贷款银行信贷员就曾经与他主动接洽,表示可能帮他提供一笔钱过渡一下,但是要收取一部分的手续费。
“手续费不算低,但是他是银行的工作人员,手里还管着我的贷款,我把我的一些营业证件提供给他,大概也就十天二十天的期限,做了这个业务,最担心贷款续不下来,那可真的断链了。”刘先生说。
一家股份制银行分行的行长向记者阐述了过桥资金的一般操作流程。
正常的过桥资金周转流程是:一家A企业在银行贷款,到期还不上了,资金掮客知道个人B有钱,可以先垫款,A企业给个人B比较高的利息。A企业抵押了自己的房产、土地等作担保。最后,个人B把钱打给A企业,A企业把钱打给银行还款。就完成了过桥资金的一个周转过程。手续费一般是一天千分之三,如果金额大费用会更高。
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对记者表示,因为银行的贷款不能借新还旧,到期以后企业要先还了才能继续发放,在这个过程中,为了规范这个流程,市场上才出现了过桥贷款。从市场上支付更高的利息,时间可能借一个星期,银行再续贷之后还这个贷款,这也无形中提高了企业的资金成本。
事实上,去年银监会针对小微企业出台了可以进行展期或者借新还旧的操作,对于那些信用记录良好,经营正常的小微企业可以进行展期。此外,可以发放新贷款偿还老贷款,避免小微企业去市场上找更贵的资金借新还旧。
温彬称,过去企业如果进行展期,有可能会被计入不良,或者放入关注,现在银监会这个规定就是进行展期了仍然不计入不良或者关注,对小微企业算一个支持。但在实际操作中,展期贷款对企业来说仍然不利,很可能借了展期后被计入关注贷款,影响后续的贷款。有可能到期展期了,信贷员向银行报告这个企业还不上钱,审批部门就要考虑是不是放入关注,也会影响企业名誉。
3000万借7天付了90万利息
有的银行员工利用自己在银行工作的高信用度,发动朋友筹集资金代客户垫付救急;有的用自身掌握的借贷需求信息牵线搭桥,从中赚取“提成”。
银行按照规定是不允许自己的员工做过桥贷款的,但如今银行信贷员却是资金掮客的主力之一。由于“过桥”的紧迫性往往来自银行续贷到位前的“空白期”,撮合“过桥贷”往往成了银行信贷员的一项“灰色业务”。
一位银行人士告诉记者,银行员工利用与客户的良好关系,在企业资金紧张时,利用自己在银行工作的高信用度,发动身边朋友筹集资金代客户垫付救急。也有的银行信贷员利用自身掌握的借贷需求信息,为民间借贷双方“牵线搭桥”,每天坐在电脑前进行“信息配对”,从中赚取“提成”。
有传闻称,一大型银行员工与一些社会融资机构和客户存在大额非正常资金往来,其中有一银行员工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其名下的个人账户与企业间的资金往来超过了1亿元。
广西一家企业负责人向新京报记者表示,今年该公司有一笔3000万的贷款就要到期,公司现金流出现紧张。贷款的银行工作人员主动找到公司,给公司介绍企业做过桥贷款业务。通过银行工作人员的介绍,公司从另外一家企业处贷了3000万的款,借贷期是一周,一周三分的利息。
据介绍,上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的贷款,之后公司顺利从银行续贷了新的资金,偿还了该笔短期借款,并支付了90万元的利息(包括给银行人员的中间费)。
“一般而言,企业很难把借贷时间控制得那么好,因为从银行续贷资金也需要时间,一旦未能在计划时间内获得银行的续贷资金,借贷成本将会增加。”该负责人称。
2013年,曾有民间组织调查显示,“过桥贷”平均融资成本年利率为45.58%。曾有一位企业家比喻,高额的融资成本像个绞索,对企业来说是“花钱买口气”,“过桥”一不小心就成了“奈何桥”。
过桥贷可帮银行减不良率
一家股份制银行支行行长称,银行普遍存在银行员工做过桥贷,银行一般不管钱哪里来,只要企业能还上钱,没有产生不良贷款就可以。
银行充当资金掮客并不少见。
长期从事民间借贷的翼龙贷董事长王思聪对新京报记者表示,银行信贷员的这种做法违规但不违法,而且是个人行为,这个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好查,这些行为在银行业非常普遍,而且是默许的。
“据我了解几乎每家银行都有,包括自己所在银行。因为很多员工做过桥贷款的目的很简单,一是怕自己业务里面出不良贷款,二是还有丰厚的手续费。”一家股份制银行支行行长表示。
该人士表示,银行一般不管自己员工的钱哪里来的,只要企业能还上钱,没有产生不良贷款就可以。至于是否是过桥贷款方式,还是其他方式,银行一般不管。银行客户经理帮助客户还款(过桥贷方式),客户只要同意,银行都不管,因为相当于帮助了银行不去产生不良贷款。
温彬表示,银行很难监控到每个信贷员的每个贷款,只能有个监管流程。上世纪90年代银行信贷员还负责审批,现在审批分离了,通过流程来规避一些风险。
近两年,随着银行不良贷款的大幅反弹,压缩不良贷款、加大清收是大多数支行今年最困难的任务之一。银监会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9825亿元,较上季末增加1399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39%,创数年新高。
“不良贷款跟绩效挂钩,高管薪酬延迟3年支付,甚至想离职也必须把此前经手的不良贷款催收才能走人。”一位银行支行高管告诉记者。
银行信贷员做过桥贷款遭到了专家的质疑。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此前公开表示,银行的一些工作人员到外面去拉过桥贷款,利率奇高,这里面产生了很多腐败的行为,也扰乱了市场的利率信号。“过桥贷款自欺欺人,而且还为市场的混乱埋下了祸根。希望银行按照客户的资金需求去考虑它的贷款期限,不要逼迫企业去做这种过桥贷款的事情。”
个案
过桥贷“掮客”如何靠钱生钱?
有这么一群人,银行信贷越紧,他们就越活跃。银行坏账越多,他们就越有机会。他们四处寻觅有钱人,为缺钱的企业牵线搭桥,自己收取一些中间费,这群人被外界称为“资金掮客”。他们游走于监管的灰色地带,靠钱生钱,赚取着高额“手续费”。
银行信贷员主动找上小贷公司
苏瑜曾是兴业银行小企业贷款部总经理,凭借着手上掌握了大批企业资源,苏瑜做起了“私活”。
2012年从事房地产的郑利(化名)通过业务往来认识了苏瑜。苏瑜向郑利介绍,银行有过桥贷款业务,期限一般是20天,可以给借贷方借款全额5%的高额利息。
通过高额的利息回报以及其银行管理人员的身份,苏瑜成功说服了郑利。
林源(化名)是一家小贷公司的负责人,他的公司每年放贷额大约有1亿元,其中三分之一业务量来自银行的过桥贷款业务。与苏瑜这样的资金掮客合作正是他过桥贷款业务的主要来源。
林源称,小贷公司和银行的关系一般都比较好,特别是和银行的信贷部工作人员要保持良好的关系。
“有过桥贷款的需要,银行信贷人员会找上门,介绍业务。”林源告诉新京报记者:“虽然我们业务员也会上门去问银行,有没有业务介绍,但银行信贷人员来主动找我们做过桥贷款的次数较多。”
一位商人告诉新京报记者,这两年,其通过苏瑜做过桥贷款,获得了近亿元的利息收入。
林源表示,虽然小贷公司业务量不同,但大概每年都有相当的量是做银行过桥贷款业务。
而在林源看来,这样的过桥方式风险也不大。“除了恶意诈骗外,坏账都很少,就算有到期还不了的,通过走法律程序都能把钱拿回来。”林源说。
出资方看中掮客银行背景
作为银行管理人员,苏瑜能够事先得知哪些企业可以获得续贷审批单。这正是出资方最为看中的一点。
每次过桥贷款,苏瑜都会带借贷双方见面,双方签订合同,苏瑜附带签署一份担保协议。
郑利开始时投入的资金都比较少,只有一两千万,后来看到苏瑜经手的过桥贷款都没有问题,投入金额也逐渐加大。
据一位和苏瑜共事过的银行员工表示,苏瑜提供给大家看的借贷企业信息以及银行续贷审批单都可能是真的,“他可以拿着这一份材料,利用信息不对称,给10个不同的人看,然后就可以获得10份过桥贷款的资金。”
林源说,做银行过桥贷款业务,一定要有银行的客户经理从中牵线,借贷双方签署合同。“否则我们不敢做,害怕钱收不回来,毕竟银行客户经理知道银行的续贷情况。”
据新京报记者了解,作为中介的银行客户经理,会从中获取一定的中介费,根据每笔过桥贷款的金额和期限不同,中介费也不同,一般都是贷款全额的0.5%-1%左右。
这是一个看起来双赢的“三方合作”:商人赚钱、银行消除不良、掮客从中收取手续费。但这一切都止步于苏瑜伪造企业资料“卷款跑路”。林源近亿元的资金也因而“生死未卜”,如今林源悔不当初。来源:新京报 作者:朱星
律师说法
朱瑞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法方向。
刘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方向。
“银行认责看是否知情”
员工在外面做过桥贷款,银行到底需不需担责?对此法律如何判定?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燕、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瑞雷。
新京报:怎么定义过桥贷款?
朱瑞雷:“过桥贷”指的是借款人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民间的贷款公司、投资咨询类公司直接或通过民间融资方式筹措资金归还银行到期贷款,还完银行钱,再重新拿到银行新的贷款后再偿还这部分融资的一种手法。
新京报:过桥贷款银行员工参与,银行要不要担责?或者什么情况下,银行需要担责?
朱瑞雷:从法律层面来讲,银行不知道的情况下不需要担责任,属于员工的个人行为。如果整件事情是银行操作的,银行就需要负责了。
刘燕:如果是银行员工私底下做的事情,没有形成“表见代理”(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的话,在银行之外去做资金的中间掮客,而且并没有表现出银行的身份做这个事情,这就属于个人行为。
但存在一个问题,银行员工是怎样跟客户讲的?银行是否做了见证人以及担保人?合同上是否有体现银行身份等都需要弄清楚。
因为现在很多银行的员工,利用其银行员工身份,或者利用银行废弃的合同纸张,去骗取客户信任来做这件事的确实很多。但是利用到什么程度,形成一个表见代理,要由银行来担责,实际是法律上一个比较灰色的地带。
新京报:法律上处理银行和客户案件时候,难点是什么?
刘燕:现在银行案件里面最麻烦的就是银行和客户的关系。
客户对银行有多大的信赖?和银行之间互动需要有哪一些必经的程序?在中国目前没有判例法或者历史来确定一些非常清晰的界限。目前金融法里有一个比较笼统的表见代理的原则,就是不能让客户产生误会,认为是和银行打交道。
新京报:有什么好的建议?
刘燕: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客户之间尽可能地留证,包括录像、录音等。此外,要加强银行内部管理流程,在有大的资金交易时,尽量采取旁证。同时管理层面应对银行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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