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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2014)

前   言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住宅工程质量水平,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促进住宅产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13]586号)精神,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参编人员深入调查研究,特别对建筑节能、成品住宅装饰装修、智能建筑方面的通病控制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遵循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进行修编。 

本标准共分16章,分别为:1 总则;2 术语;3基本规定;4 地基基础工程;5 地下防水工程;6 砌体工程;7 混凝土结构工程;8楼地面工程;9 装饰装修工程;10 屋面工程;11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12 建筑电气工程;13防烟排烟工程;14 智能建筑工程;15建筑节能; 16质量通病控制专项验收;附录A~附录D。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注的第7.1.3、9.4.1、11.1.2、13.0.3条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江苏省建设厅质量监督总站(地址:江苏省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邮政编码:210036)负责具体解释。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邮政编码:210036)。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参编单位: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 

               徐州市土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扬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

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凓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南京市栖霞区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目   次

1  总  则

2  术  语

3  基本规定

4  地基基础工程 

4.1  沉降变形控制 

4.2  桩身质量(地基处理强度)控制

5  地下防水工程 

5.1  防水混凝土结构裂缝、渗水控制

5.2  柔性防水层空鼓、渗漏水控制

6  砌体工程 

6.1  砌体裂缝控制

6.2  砌筑砂浆饱满度控制 

6.3 砌体标高、轴线等几何尺寸偏差控制 

7  混凝土结构工程 

7.1  混凝土结构裂缝控制

7.2  混凝土保护层偏差控制 

7.3  混凝土构件的轴线、标高等几何尺寸偏差控制

8 楼地面工程 

8.1  水泥楼地面起砂、空鼓、裂缝控制 

8.2  楼梯踏步阳角开裂或脱落、尺寸偏差控制

8.3  厨、卫间楼地面渗漏水控制

8.4  底层地面沉陷控制 

9 装饰装修工程 

9.1  墙体空鼓、开裂、渗漏控制 

9.2 顶棚裂缝、脱落控制 

9.3  外门窗变形、渗漏、脱落控制 

9.4  栏杆高度、间距、连接固定、耐久性控制

9.5   玻璃安全度控制

9.6 成品住宅室内色差、划伤、裂缝、空鼓、污染控制

10 屋面工程

10.1 细石混凝土刚性保护层开裂、渗漏控制

10.2 变形缝渗漏控制

10.3 排气屋面渗漏控制

10.4 卷材收口处渗漏控制

10.5 雨水口渗漏控制

10.6  坡屋面滑移控制

11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11.1  管道系统渗漏控制 

11.2  排水管道系统不畅、水封易破坏

11.3  集中供暖末端效果差

11.4  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不可靠

12 建筑电气工程 

12.1 电导管连接松动、管径误差控制

12.2 桥架连接、接地跨接控制

12.3 配电箱(盒)内配线控制

12.4开关、插座安装控制

12.5 等电位连接控制

12.6 避雷带安装控制

13防烟排烟工程

14 智能建筑工程

14.1 住宅智能化各系统安装控制

14.2 访客对讲控制

15 建筑节能

15.1外墙外保温系统空鼓、开裂、渗漏、脱落控制

15.2  外墙自保温系统节能措施达不到要求

15.3  屋面保温隔热性能控制 

15.4  外门窗隔热性能与遮阳措施控制 

15.5  电线电缆数量、规格送检及照明系统的照度和功率密度控制 

16 质量通病控制专项验收

16.1  工程资料

16.2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专项验收

附录A  临空栏杆玻璃抗冲击性能检验方法

附录B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设计专项审查表

附录C  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专项验收记录表

附录D  成品住宅工程交接验收要求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总  则

1.0.1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其他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可参照本标准规定执行。 

1.0.3本标准控制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范围,以工程完工后常见的、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质量的缺陷为主。 

1.0.4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方法、措施和要求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省相关工程建设标准。

 

2  术  语

2.0.1  住宅工程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   Residential engineering disease 

住宅工程完工后易发生的、常见的、影响使用功能、安全和外观质量的缺陷。

2.0.3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  Residential engineering disease control 

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从勘察设计、材料、施工、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有效防治方法、措施和要求。 

2.0.4  裂缝  crack 

裂缝是指在开灯或自然光下,距检查面1m正视(天棚站立仰视),明显可见的裂纹。

2.0.5  划痕   scratch 

划痕是指表面未破坏,目测观察有明显且无法清洁掉的痕迹。

3  基本规定

3.0.1  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并不得随意压缩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在组织实施中应采取相关管理措施,保证本标准的执行。 

3.0.2  设计单位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采取控制质量通病的相应设计措施,并将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交底。 

3.0.3  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核准后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0.4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提出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3.0.5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审查报告应说明质量通病控制技术措施符合情况。

3.0.6成品住宅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在结构±0.00前完成,并经原设计单位确认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2 装修施工图中应有断面构造图和节点详图,并应明确主要装修材料的质地、品质、规格。 

3 装修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编制出装修深化图(含墙地砖排版图)和详细的施工方案等。

4 成品住宅工程必须先做样板套,并显示木地板、饰面板、吊顶等有隐蔽工序的施工断面。样板套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各责任主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形成装修施工工艺及质量控制措施后方可展开施工。大面施工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器具等应与样板套相一致;当有变更时,其品质不得低于样板套。 

5 建设单位应按附录D的规定进行交接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未进行交接验收不得进行装修施工。 

6 装修施工过程中和交付前,应采用覆盖、包裹、贴膜等措施,对地面、门窗等容易污染或损坏的成品、半成品进行保护。 

3.0.7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招投标文件和工程概预算,施工过程中由于质量通病控制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工程竣工结算中。

3.0.8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提供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资料以外,还应提供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相关资料。 

3.0.9 本标准检查方法除有明确要求外,涉及建筑材料的要检查材料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或本标准规定材料进场需复验的要检查复验报告。 

3.0.10 住宅工程中使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鉴定,并应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

4  地基基础工程

4.1  沉降变形控制

 4.1.1  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基础设计应明确沉降控制值(沉降和差异沉降),对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3.0.2条等规定的,必须进行变形验算,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表4.1.1的相应允许值。

表4.1.1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

变形特征

平均值

最大值

沉降量(mm)

150

砌体承重结构 基础的局部倾斜

中、低压缩性土 0.002

高压缩性土     0.003

0.003

0.004

框架结构相邻柱基沉降差(mm)

中、低压缩性土 0.002 l

高压缩性土     0.003 l

0.0031

0.0041

整体倾斜

Hg≤24

0.004

0.005

24<Hg≤60

0.003

0.004

60<Hg≤100

0.002

0.0025

Hg>100

0.0015

0.002

沉降

速率

(mm/d)

验收标准

(变形曲线逐步收

敛且)

高层        0..06

多层及以下  0.10

0.08

0.12

稳定标准

高层0.01;多层及以下0.04

注: 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Hg为从室外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m)。 

 

2  同一结构单元不应采用多种地基基础类型的设计方案(如天然地基、地基处理、摩擦桩、端承桩等),当必须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地基基础类型时,应采取设置沉降缝等措施控制差异沉降。 

3  建筑物地基基础采用桩基时,同一结构单元桩端应置于同一地基持力层上。 

4  层数相差超过10层或平面布置复杂的建筑物,应设置沉降缝;确有困难的,必须设置沉降后浇带。后浇带应在主体结构封顶或沉降速率达到稳定标准、预估沉降差异可满足设计要求,并经设计认可后方可封堵。 

5 建筑物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沉降检测。设计等级为甲级、地质条件复杂、设置沉降后浇带及软土地区的建筑物,沉降检测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测量精度不低于Ⅱ级。工程竣工验收时,沉降没有达到稳定标准的,沉降检测应继续进行。

4.1.2  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机械必须鉴定合格,计量设备应经计量标定且能保证正常工作,主要工种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2  采用桩基和地基处理的,若缺乏地区经验时,必须在开工前进行施工工艺试验。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建筑物,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Ra或地基处理后承载力特征值fspk应按规范根据静载荷试验确定。 

3  桩基(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应保证有效桩长和进入持力层深度。当以桩长控制时,应有计量措施保证;当以持力层控制时,应严格控制最终压力值、贯入度(电流值、锤击数)、持力层性质来确保进入设计要求的持力层和进入其深度。钻孔(人工挖孔)灌注桩应对持力层岩(土)性质进行鉴别验收,在清孔、孔底沉渣(虚土)厚度满足设计要求后,及时封底和浇筑混凝土。入岩桩的岩性判定应由勘察单位的专业人员对每个孔底岩样进行签字确认。 

4  桩基(地基处理)施工后,应有一定的休止期,挤土时砂土、黏性土、饱和软土分别不少于14d、21d、28d,保证桩身强度和桩周土体的超孔隙水压力的消散和被扰动土体强度的恢复。 

5  桩基(地基处理)工程验收前,按规范和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桩身质量(地基强度)、承载力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在扩大检测和分析原因后,由设计单位核算认可或出具处理方案进行加固处理。 

地下室及承台四周应及时回填土,回填前应清除积水、垃圾,按设计要求选择填料分层压实,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4。地下室顶板覆土情况应与设计工况一致。

4.2  桩身质量(地基处理强度)控制

4.2.1  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工挖孔桩不应用于软土或易发生流砂的场地。地下水位高的场地,应先降水后施工。在有砂卵石、卵石或流塑淤泥夹层的土层中,在没有可靠措施时,不宜采用挖孔桩。 

2  水泥土搅拌桩不应用于泥炭土、有机质土、塑性指数大于25的黏土、地下水具有腐蚀性的土、地下障碍物多的杂填土、欠固结的淤泥和淤泥质土的处理。无工程经验的地区,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3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不应用于出现较大拉应力的抗拔桩工程。用作抗拔桩的管桩接头应采用相关规范及图集要求的机械连接,接头数量不超过1个,桩身纵向钢筋应直接锚入承台内。 

4  当桩尖位于基岩表面且岩层坡度大于10%时,桩端应有防滑措施。

4.2.2  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基施工时应严格监测,垂直偏差不应大于0.5%,预应力管桩首节桩插入时垂直偏差不应大于0.25%;采用沉管复打时,应保证两次沉管的垂直度一致;施工中遇大块石等障碍物导致桩身(管)倾斜时,应及时予以清除或处理。 

2  预应力管桩进场检验时,对同一项目、同期施工的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的产品,抽取数量不宜少于总节数的0.1%,且不得少于1节,做破损检验和见证取样抗弯试验,对配筋、桩身开裂等超过规定的不合格桩不得使用。  

3  灌注桩混凝土浇筑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浇筑顶面应高于桩顶设计标高和地下水位0.5m以上,水下灌注混凝土时,超灌高度不宜小于设计桩长的5%,且不得小于1.5m,混凝土浇筑应测量桩顶标高,当混凝土充盈系数异常(小于1.0或大于1.3)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在有承压水的地区,应采用坍落度小、初凝时间短的混凝土,混凝土的浇筑标高应考虑承压水头的不利影响。 

3)钢筋笼应焊接牢固,并采用保护块(水下混凝土每2~3m设立一层,每层3~4块)、吊筋固定,以控制钢筋笼的位置。 

4  沉管灌注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制桩尖的强度和配筋应符合要求,拔管之前,先测量孔内深度,以防预制桩尖进入桩管。

2)严格控制拔管速度,一般土层应小于1m/min,软土地区0.6~0.8m/min,在地质软硬层分界处,可采用停振反插。对充盈系数小于1.0的桩应全程复打。 

3)复打桩应采取全长复打工艺,第一次混凝土应浇到地面,复打拔管后,应清除管壁泥土。 

5  钻孔灌注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护筒底部应安置在不透水层并保证稳定。 

2)泥浆护壁钻孔桩在钻进过程中及清孔前,应测量顶部和孔底的泥浆性能,泥浆比重一般为1.1~1.3,在卵石、砂卵石或塌孔回填重钻孔时,应为1.3~1.5;钻进过程中应保证护筒内的水头高度高于地下水位1~2m以上。 

3)成孔后应采用井径仪和沉渣仪分别测量孔径和沉渣厚度,数量均不少于总桩数的10%;挤扩桩成孔后,应采用井径仪全数检查扩径尺寸。 

4)泥浆护壁钻孔桩二次清孔沉渣测量合格后1h内(嵌入遇水软化、膨胀岩中的桩基0.5h内)必须浇筑混凝土,否则应重新清孔;混凝土浇筑前应对导管连接密封性进行水压试验,浇筑过程中导管埋深应控制在1~6m,每次拆除导管长度不应大于5m,在每次拔管和拆除导管前,应测量导管内外的混凝土标高。 

6  人工挖孔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砖砌护壁时,不应干码堆砌,砌体、砌筑质量及砂浆试块的留置应符合砌体验收规范的要求,砌体与土体之间必须用M5.0以上的砂浆填实。 

2)持力层为泥岩等遇水软化岩层时,验孔后应采用高于桩身强度一个等级或以上,且不低于C30的干硬混凝土封底。 

3)混凝土浇筑前,应对孔中积水排除干净。混凝土浇筑时,应采用串筒或溜槽,每次浇筑混凝土的厚度不大于振捣棒影响深度的1.5倍,当孔中积水或帮淋水较多时,必须采用水下混凝土浇筑。 

7  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对局部泥炭土、有机质土、暗塘(浜)进行换填处理,对松散填土区宜采取压实处理措施。 

2)计量(压力、灰浆泵入量、深度等)器具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应经计量部门标定合格。 

3)施工中保证供浆的连续性,控制水灰比、喷浆压力(0.4~0.6MPa)、喷浆提升速度(0.3~0.5m/min)和每米每次的喷浆量并专人记录;因故停浆时,应将搅拌头下沉至停浆点以下0.5m处,待恢复时提升喷浆。 

4)在基础和水泥土桩之间应设置200-300mm的褥垫层,材料可选用中粗砂、级配砂石等,褥垫层的夯填度不应大于0.9。 

8  桩基(地基处理)施工中,应合理安排机械行走路线,避免压坏(偏)已施工的桩基等;表层土应有足够的承载力保证机械行走过程中的稳定性,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在表层采取铺垫等压实处理措施。

 

 

5  地下防水工程

5.1  防水混凝土结构裂缝、渗水控制

 5.1.1  混凝土裂缝、渗水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工程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并应根据防水等级的要求采取其他防水措施。 

2地下室墙板应采用变形钢筋,配筋应细而密,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分布宜均匀;水平分布钢筋宜设置在竖向钢筋外侧。对水平断面变化较大处,宜增设抗裂钢筋。 

3结构设计时,应根据平面形状、荷载、地区变化等,合理设置变形缝(诱导缝)和后浇带。 

4地下工程的变形缝(诱导缝)、后浇带、施工缝、穿墙管(盒)、预埋件、预留通道接头、桩头等细部构造,应加强防水措施,设计文件中应有细部构造详图。 

5.1.2 防水混凝土掺入的外加剂、掺合料应按规范复试,符合要求后使用,其掺量应经试验确定。 

5.1.3混凝土裂缝、渗水控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浇筑混凝土前,应考虑混凝土内外温差的影响,采取适当的措施。 

2混凝土结构内部设置的各种钢筋或绑扎铁丝不得接触模板。用于固定模板的螺栓必须穿过混凝土结构时,可采用工具式螺栓或螺栓加堵头,螺栓上应加焊方形止水环。拆模后,将留下的凹槽用密封材料封堵密实,用聚合物水泥砂浆抹平,并在迎水面涂刷防水涂料。 

3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每工作台班至少检查两次,并做好记录。混凝土在运输后如出现离析,必须进行二次搅拌,混凝土二次搅拌时严禁加水。 

4混凝土采用分层连续浇筑,混凝土分层厚度不得大于500mm。板面应用平板振动器振捣,排除泌水,进行二次收浆压实。 

5防水混凝土终凝后应立即进行养护,养护时间不应少于14d。水平构件表面宜采用覆盖养护方式;竖向构件混凝土带模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d,带模养护结束后继续养护的方式宜采用喷涂养护液方式。

5.1.4 变形缝渗、漏水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伸缩的变形缝宜少设,优先采用后浇带、加强带、诱导缝替代。

2变形缝处混凝土结构的厚度不应小于300mm。

5.1.5变形缝渗、漏水控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埋式止水带应固定牢固,埋设位置应准确,其中间空心圆环应与变形缝的中心线重合。 

2严禁在止水带的中心圆环处穿孔,避免金属类的硬物划破或损伤止水带。 

3 橡胶止水带接长时,宜采用热压焊接方法。金属止水带接头应满焊。

5.1.6 施工缝渗、漏水控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水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宜少留施工缝。底板、顶板不宜留施工缝,墙体不宜留垂直施工缝。墙体水平施工缝不应留在剪力最大处或底板与侧墙交接处,应留在高出底板表面不小于300mm的墙体上。 

2模板支设前,应将施工缝表面松散混凝土、水平施工缝表面浮浆凿除,并清除杂物,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或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 

3 防水混凝土浇筑前,应再次检查施工缝是否清理干净。水平施工缝处混凝土浇筑时应先铺设30-50mm厚的1:1水泥砂浆。 

4金属止水带宜折边,连接接头应满焊、焊缝严密。

5.1.7 后浇带渗、漏水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单位宜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下列后浇带构造措施,并设计构造详图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室基础底板(基础梁)后浇带下设置抗水压垫层,地下室外墙后浇带外侧设置附加保护层构造。 

2)后浇带需超前止水时,后浇带部位的混凝土局部加厚,并应增设外贴式或中埋式止水带。  

2设计文件应明确后浇带封闭条件。后浇带封闭,其两侧混凝土龄期应达到规定龄期;沉降后浇带,应在主体结构封顶、两侧地基变形基本稳定后,根据沉降观测记录,由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封闭。 

5.1.8 后浇带应采用补偿收缩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得低于两侧混凝土,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比两侧混凝土提高一级。 

5.1.9 后浇带渗、漏水控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后浇带两侧接缝应符合施工缝处理的相关规定。 

2后浇带混凝土施工前,后浇带部位和外贴式止水带应防止落入杂物和损伤外贴止水带。 

3后浇带混凝土养护时间不得少于28d。 

5.2  柔性防水层空鼓、渗漏水控制

5.2.1  应选用耐久性和延伸性好的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作地下柔性防水层,且柔性防水层应设置在迎水面。 

5.2.2  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找平层表面应洁净、干燥,如有污物、油渍等,应洗刷干净、晾干后方可施工。 

2  柔性防水层施工期间,地下水位应降至垫层300mm以下。 

3  防水卷材施工前,先涂刷基层处理剂;当基面潮湿时,应涂刷湿固化型胶粘剂或潮湿界面隔离剂。 

4  地下室侧墙采用外防外贴法的卷材及顶板部位的卷材应采用满粘法施工;防水涂料应薄涂多遍成活。 

5 柔性防水层施工完毕后,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6  砌体工程 6.1  砌体裂缝控制 

6.1.1  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长度大于40m时,应设置变形缝;当有其他可靠措施时,可在规范范围内适当放宽。 

2  顶层和底层应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窗台梁,高度不宜小于12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纵向配筋不少于4φ10,箍筋φ6@200;其他层在窗台标高处,应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板带的厚度不小于6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纵向配筋不宜少于3φ8。 

3  顶层门窗洞口采用单独过梁时,过梁伸入两端墙内每边不少于600mm。 

4  顶层及女儿墙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7.5。粉刷砂浆中宜掺入抗裂纤维或采用预拌抹灰砂浆。 

5  屋面女儿墙不应采用轻质墙体材料砌筑。当采用砌体结构时,应设置间距不大于3m的构造柱和厚度不少于120mm的钢筋混凝土压顶。 

6  洞口宽度大于2m时,两边应设置构造柱。 

7  砌体结构工程中,顶层圈梁、卧梁高度不宜超过300mm。外墙转角处构造柱的截面积不应大于240mm³240mm;与楼板同时浇筑的外墙圈梁,其截面高度应不大于300mm。 

8  混凝土结构工程填充墙,当墙长大于5m时,应增设间距不大于3m的构造柱;砌体无约束的端部必须增设构造柱;除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及混凝土多孔砖外,每层墙高的中部应增设高度为120mm,与墙体同宽的混凝土腰梁; 

对烧结空心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轻质墙体的门窗洞口应采取钢筋混凝土框加强。但采用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及混凝土多孔砖等砌体材料时,预留的门窗洞口宽度大于1500mm应采取钢筋混凝土框加强。 

9 当使用石膏砌块作为内隔墙体时,内隔墙体的抗震构造要求应满足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规范,墙体的抗裂措施(如构造柱、腰梁、表层抹面等)执行《石膏砌块内隔墙》04J114-2标准图集、《石膏砌块砌体技术规程》JGJ/T201和《石膏砌块内隔墙应用设计》苏J/T46。

10 除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砖、烧结空心砖及混凝土多孔砖外的顶层填充墙墙面粉刷应采取满铺玻纤网等措施。

6.1.2  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筑砂浆应采用中、粗砂,严禁使用山砂、石(屑)粉和海砂。 

2  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出釜停放期不应小于28d,不宜小于45d;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龄期不应小于28d。 

3石膏砌块在满足《石膏砌块》(JC/T698)标准的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含水率不大于8%,软化系数不小于0.6,潮湿环境不小于0.90,断裂荷载不小于5.0kN。

6.1.3  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充墙砌至接近梁底、板底时,应留有一定的空隙,填充墙砌筑完并间隔15d以后,优先采用水平塞方方法将其塞紧嵌实。 

2  框架柱间填充墙拉结筋应满足砖模数要求,不应折弯压入砖缝。 

3  填充墙在框架柱与墙的交接处的竖向灰缝两侧,砌筑时应用抽缝条勒出15~20mm深的槽口,在加贴网片前浇水湿润,再用1:2.5水泥砂浆嵌实。 

4  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应一次浇筑完成。 

5  砌体结构砌筑完成后宜60d后再抹灰,并不应少于30d。 

6 每天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并应采取严格的防风、防雨措施。

7  严禁在墙体上交叉埋设和开凿水平槽;竖向槽须在砂浆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用机械开凿,且在粉刷前,加贴抗裂网片等抗裂材料。 

宽度大于300mm的预留洞口应设钢筋混凝土过梁,并且伸入每边墙体的长度应不小于250mm。

6.2  砌筑砂浆饱满度控制

6.2.1  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筑砂浆宜优先用预拌砂浆,预拌砂浆的性能应满足设计和现行标准相关规定。

2加气混凝土、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砌筑砂浆宜使用专用砂浆。 6.2.2  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砖砌体工程应采用“三一法”砌筑;砌块工程当采用铺浆法砌筑时,铺浆长度不应超过500mm,且应保证顶头缝砂浆饱满密实。 

2  应严格控制砌筑时块体材料的含水率。应提前1~2d浇水湿润,砌筑时块体材料表面不应有浮水。各种砌体砌筑时,块体材料含水率应符合以下要求: 

1)烧结普通砖、页岩砖:10%~15%。

2)灰砂砖:8%~12%。   

3)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5%~8%。

4)加气混凝土砌块:≤15%。

5)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20%。

6)混凝土砖和小型砌块:自然含水率。 

7)砌筑施工时,监理人员应在现场对含水率进行抽查。 

3 施工洞、脚手眼等后填洞口补砌时,应将接槎处表面清理干净,浇水湿润,并填实砂浆。外墙等防水墙面的洞口应采用防水微膨砂浆分次堵砌,迎水面表面采用1:3防水砂浆粉刷。孔洞填塞应由专人负责,并及时办理专项隐蔽验收手续。  

6.3 砌体标高、轴线等几何尺寸偏差控制

6.3.1 住宅公用外门、进户门的门洞最小尺寸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要求,其尺寸不应包括装饰面层厚度的净尺寸。 6.3.2  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施工时应设置皮数杆,皮数杆上应标明皮数及竖向构造的变化部位。砌筑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及时弹出标高和轴线控制线。施工人员应认真做好测量记录,并及时报监理验收。 

2 装饰施工前,应认真复核房间的轴线、标高、门窗洞口等几何尺寸,发现超标时,应及时进行处理。 

3  室内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净高度为:±20mm。

2)室内方正与垂直线偏差小于0.3%,且小于15mm。

3)楼板水平度:5mm/2m。

 

7 混凝土结构工程

7.1  混凝土结构裂缝控制

7.1.1  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的建筑平面宜简单、规则,避免平面形状突变。当平面有凹口时,凹口周边钢筋混凝土现浇楼(屋面)板的配筋应适当加强。当现浇板平面形状不规则时,应调整平面形状或采取构造措施。

2  钢筋混凝土现浇楼(屋面)板的设计厚度不宜小于120mm,厨房、浴厕、阳台板不应小于90mm。

3 当阳台挑出长度不小于1.5m时,应采用梁板式结构;当阳台挑出长度小于1.5m且需采用悬挑板式结构时,悬挑板根部板厚不应小于外挑长度的L/10,且不应小于120mm,板面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

4  建筑物两端端开间及变形缝两侧的现浇板应设置双层双向钢筋,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100mm,其他开间宜设置双层双向钢筋。未设置双层双向钢筋板块的阳角处应设置放射形钢筋,钢筋的数量不应少于7φ10,长度应大于板跨的1/3,且不应小于2000mm。 

5  在现浇板的板宽急剧变化、大开洞削弱处等易引起应力集中处,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100mm,洞口削弱处应每侧配置附加钢筋,并应在板的上表面布置纵横两个方向的温度收缩钢筋。    

室外悬臂板挑出长度L不小于400mm、宽度B不小于3000mm时,应配抗裂分布钢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抗裂分布筋如图7.1.1-1所示。

图7.1.1-1

梁腹板高度hw大于等于450mm时,应在梁两侧面设置腰筋,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每侧腰筋配筋率As>bhw/1000,间距不大于200mm,如图7.1.1-2所示。

图  7.1.1-2(hw≥450mm时)

8  钢筋混凝土现浇墙板长度超20m时,钢筋应采用细而密的布置方式,钢筋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m。 

9  现浇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大于C30。

7.1.2  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应采用减水率高、分散性能好、对混凝土收缩影响较小的外加剂,其减水率不应低于12%。掺用矿物掺合料的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掺量应根据试验确定。 

2  现浇板的混凝土应采用中、粗砂。 

3  预拌混凝土的含砂率、粗骨料的用量应根据试验确定。 

4  预拌混凝土应检查入模坍落度,取样频率同混凝土试块的取样频率,但对坍落度有怀疑时应随时检查,并作检查记录。高层住宅混凝土坍落度不应大于180mm,其它住宅不应大于150mm。 

7.1.3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质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7.1.4  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板和支撑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除满足强度要求外,还必须有足够的刚度和稳定性。严禁在虚土上支撑模板。根据工期要求,工程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模板,确保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后浇带的模板及支架应独立设置。后浇带的支撑拆除时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文件无明确要求时,应待后浇带施工完毕且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时方可拆除。

2  现场自拌混凝土时,其配合比应根据砂石的含水率进行调整,每盘材料要进行计量(重量)。

3  严格控制现浇板的厚度和现浇板中钢筋保护层的厚度。现浇的阳台、雨蓬等悬挑板负弯矩钢筋下面,应设置间距不大于500mm的钢筋间隔件,在浇筑混凝土时,保证钢筋不位移。 

4  现浇板内预埋管线必须布置在上下层钢筋网片之间,交叉布线处应采用线盒,线管的直径应小于1/3楼板厚度,若预埋管线上部没有上层钢筋网片时,则应沿预埋管线长度方向增设φ6@100、宽度不小于450mm的钢筋网片。水管严禁水平埋设在现浇板中。

5  钢筋混凝土现浇楼(屋)面板浇筑前,必须搭设可靠的施工平台、走道。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确保钢筋不移位不变形,并确定专人负责。

6  现浇板浇筑时,在混凝土初凝前宜采用平板振动器进行二次振捣;在混凝土终凝前进行两次压抹,且宜采用机械磨光机抹平。 

7  施工缝的位置和处理、后浇带的位置和混凝土浇筑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执行。后浇带应在其两侧混凝土龄期大于60d后再施工,浇筑时,宜采用补偿收缩混凝土,其混凝土强度应提高一个等级。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墙体水平施工缝下口应预埋工具式螺母,保证接茬处平整光滑,不开裂;楼梯梯段等混凝土施工缝应设置一块约200mm宽的可抽拉式活动模板,便于清除垃圾。 

应在混凝土浇筑完毕后的12h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和保湿养护:

1) 根据气候条件,淋水次数应能使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养护用水应与拌制用水相同。每次淋水应有书面记录。 

2) 用塑料布覆盖养护,应将混凝土盖严,并保持塑料布内有凝结水。

3) 日平均气温低于5℃时,不应淋水。 

4) 对不便淋水和覆盖养护的,宜涂刷保护层(如薄膜养生液等)养护,减少混凝土内部水分蒸发。 

9  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性能要求的混凝土,养护时间不应少于14d。

10  现浇板养护期间,当混凝土强度小于1.2 MPa时,不应进行后续施工。当混凝土强度小于10 MPa时,不应在现浇板上吊运、堆放重物。吊运、堆放重物时应采取措施,减轻对现浇板的冲击影响。 

 

7.2  混凝土保护层偏差控制

7.2.1  严禁使用碎石及短钢筋头作梁、板、基础等钢筋保护层的间隔件。控制梁、板、柱、墙、基础的钢筋保护层宜优先选用塑料类钢筋间隔件;当采用水泥砂浆间隔件时,强度不应低于20MPa,面积不小于40mm³40mm。

7.2.2 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柱垫块应垫于主筋处,砂浆间隔件应按图7.2.2-1预留18号退火铁丝绑扎固定。

图  7.2.2-1

当板面受力钢筋和分布钢筋的直径均小于10mm时,应采用混凝土、塑料或钢筋支架间隔件支撑钢筋,支架间距为:当采用φ6分布筋时,不大于500mm;当采用φ8分布筋时,不大于800mm。当板面受力钢筋和分布钢筋的直径均不小于10mm时,可采用混凝土或金属间隔件作支架。间隔件在纵横两个方向的间距均不大于800mm。当板厚h不大于200mm时, 间隔件可用φ10钢筋制作;当板厚h 介于200mm~300mm时,间隔件应用φ12钢筋制做;当h大于300mm时,制作间隔件的钢筋应适当加大。

7.3  混凝土构件的轴线、标高等几何尺寸偏差控制

7.3.1  施工过程中的测量放线应由专人进行,各种测量仪器应定期校验。 

7.3.2  主体混凝土施工阶段应及时弹出标高和轴线的控制线(如墙面1m线、地面方正控制线等),准确测量,认真记录,并确保现场控制线标识清楚。监理单位要对其进行复核。

7.3.3  模板支撑完成后,要测量、校正模板的标高和平整度,若有偏差随时调整。

7.3.4  严格控制现浇板厚度,在混凝土浇筑前应做好现浇板板厚度的控制标识,每2延长米内设置一处。 

7.3.5  楼(地)面水平结构构件施工完成后,在柱、墙上抄出水平控制线,以控制住宅工程的建筑标高。 

7.3.6  模板的背楞统一使用硬质木材或金属型材,统一加工尺寸。 

7.3.7  根据混凝土的侧压力,墙、柱自楼面向上根据施工方案采取下密上疏的原则布置对拉螺栓。 

7.3.8  模板支撑完成后,要全面检查模板的几何尺寸,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8 楼地面工程

8.1  水泥楼地面起砂、空鼓、裂缝控制

8.1.1  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层为水泥砂浆时,应采用1:2水泥砂浆,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15,面层厚度不应小于20mm。 

2  细石混凝土面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细石混凝土面层厚度不应小于40mm。 

8.1.2  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早强型的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

2  选用中、粗砂,含泥量≤3%。 

3  面层为细石混凝土时,细石粒径不大于15mm,且不大于面层厚度的2/3;石子含泥量应≤1%。 

8.1.3  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浇筑面层混凝土或铺设水泥砂浆前,基层表面应粗糙、洁净、湿润并不得有积水,铺设面层前宜凿毛或涂刷界面剂。 

2  严格控制水灰比,用于面层的水泥砂浆稠度应≤35mm,用于铺设地面的混凝土坍落度应≤30mm。 

3  水泥砂浆面层要涂抹均匀,随抹随用短杠刮平;混凝土面层浇筑时,应采用平板振捣器或辊子滚压,保证面层强度和密实。 

4  掌握和控制压光时间,应在终凝前不少于2次抹平压光。 

5  地面面层施工24h后,应进行养护,并加强对成品的保护,连续湿润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d;抗压强度应达到5MPa后方可上人行走,抗压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正常使用。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防冻施工措施。 

 

8.2  楼梯踏步阳角开裂或脱落、尺寸偏差控制

8.2.1防止踏步阳角开裂或脱落应在阳角处增设护角。

8.2.2楼梯踏步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踏步抹面(或抹底糙)前,应将基层清理干净,并充分洒水湿润。

2抹砂浆前应先刷一度素水泥浆或界面剂,并严格做到随刷随抹。

3砂浆稠度应控制在35mm左右。抹面工作应分次进行,每次抹砂浆厚度应控制在10mm之内。 

4踏步平、立面的施工顺序应先抹立面,后抹平面,使平立面的接缝在水平方向,并应将接缝搓压紧密。 

5抹面完成后应加强养护。湿润养护天数不少于7d,养护期间应禁止行人上下踩踏。工程竣工验收前,宜用木板或角钢置于踏级阳角处保护,以防被碰撞损坏。

8.2.3  踏步尺寸不一致控制措施如下: 

1  楼梯结构施工阶段,踏步、模板应用木模板制作,尺寸一致,制作时应扣除面层装饰余量的尺寸。 

2 计算楼梯平台处结构标高与建筑标高差值,以此差值控制地面面层厚度。

3  统一楼梯面层做法,若平台与踏步面层做法不一致,应在梯段结构层施工时调整结构尺寸。 

4  面层抹灰时,调整楼面面层厚度使楼梯踏步尺寸统一。 

 

8.3  厨、卫间楼地面渗漏水控制

8.3.1  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间、浴室、厨房、设有配水点的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和其它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均应进行防水设计。 

2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楼板周边除门洞外,应向上做一道高度不小于200mm的混凝土翻边、地面标高应比室内其他房间地面标高降低至少20mm以上。 

3  主管道穿过楼面处,应设置防水套管。

8.3.2  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下水管等预留洞口座标位置应正确,洞口形状为上大下小。

2  PVC管道穿过楼面时,宜采用预埋接口配件的方法。 

3  现浇板预留洞口填塞前,应将洞口清洗干净、毛化处理、涂刷加胶水泥浆作粘结层。洞口填塞分二次浇筑,先用掺入抗裂防渗剂的微膨胀细石混凝土浇筑至楼板厚度的2/3处,待混凝土凝固后进行24h蓄水试验;无渗漏后,用聚合物水泥砂浆填塞。管道安装后,应在管周进行24h蓄水试验,不渗不漏后再做防水层。 

4  防水层施工前,应先将楼板四周清理干净,阴角处粉成小圆弧。防水层的泛水高度不得小于300mm。 

5  地面找平层朝地漏方向的排水坡度为1%~1.5%,地漏口要比相邻地面低5mm。

6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施工完毕后,应进行24h蓄水试验,蓄水高度为20~30mm,不渗不漏为合格。 

7  烟道根部向上300mm范围内宜采用聚合物防水砂浆粉刷,或采用柔性防水层。

8  卫生间墙面应用防水砂浆分2次刮糙。 

 

8.4  底层地面沉陷控制

8.4.1  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不同的土质确定基土的压实系数。 

2  软弱基土厚度不大时,宜采用换填土;当软弱土层较厚时,应根据土质情况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与处理,使其符合建筑地面的要求。 

8.4.2  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垫层应铺设在均匀密实的地基上。地面垫层下的填土应选用砂土、粉土、粘性土及其它有效填料,不得使用过湿土、淤泥、腐植土、冻土、膨胀土及有机物含量大于8%的土,填土土块的粒径不应大于50mm。 

2  严格控制回填土的含水量,当含水量大于最佳含水率时,应采用相应技术措施; 3  地面基土回填应分层夯实,分层厚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3回填土应按规范要求分层取样做密实度实验,压实系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

9 装饰装修工程

9.1  墙体空鼓、开裂、渗漏控制

9.1.1  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面凹凸明显部位应先剔平或用1∶3聚合物水泥砂浆补平。

2 粉刷或化学毛化前,均应清除墙面污物,并提前浇水湿润(内湿面干)。 

3 混凝土基层应采用人工凿毛或进行化学毛化处理;轻质砌块基层应采取化学毛化或满铺网片等措施来增强基层的粘结力。 

4 外墙脚手孔及洞眼应分层塞实,并在洞口外侧粉刷一道防水增强层。 

5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必须铺设抗裂钢丝网或耐碱纤维网,与各基体间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50mm。 

9.1.2  内墙抹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轻质墙体应采用1︰3︰9(水泥:石灰:黄砂)或强度等级为M5.0的混合砂浆打底,1︰1︰6(水泥:石灰:黄砂)或强度等级为M7.5的混合砂浆抹面。 

2轻质墙体的抹灰表层宜整铺一道抗裂耐碱纤维网。 

9.1.3耐碱抗裂纤维网的断裂强力不小于750N/50mm,每平米不小于130g。 9.1.4内墙抹灰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线暗敷和线盒等已安装结束,且开凿的槽口已按规定铺贴抗裂网后,才能进行内墙抹灰。 

2应分层贴灰饼,并按分户验收要求控制好室内空间尺寸。 

3内墙抹灰必须分层,每层厚度不宜超过10mm。面层应待底层抹完2~4天后才能进行。 

4轻质内墙面层抹平后应立即铺贴抗裂耐碱纤维网,并将耐碱纤维网均匀拍入砂浆内,不得露出网筋,两网之间的搭接宽度不得小于100mm。

9.1.5 外墙抹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面层粉刷宜掺入聚丙烯抗裂纤维。 2抹灰面层必须设置分格缝。 

9.1.6外墙抹灰用砂含泥量应低于2%,细度模数不小于2.5。严禁使用石粉和混合粉。 9.1.7外墙抹灰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刮糙不少于两遍,每遍厚度宜为7~8mm,但不应超过10mm;面层宜为7~10mm。

2 混凝土或烧结砖基体上的刮糙层应为1∶3或强度等级为M15的水泥防水砂浆,轻质砌体上宜为 1∶1∶6或强度等级为M7.5的防水混合砂浆。 

3 每一遍抹灰前,必须对前一遍的抹灰质量(空鼓、裂缝)检查处理(空鼓应重粉,只裂不空应用水泥素浆封闭)后才进行;两层间的间隔时间不应少于2~7d;各抹灰层接缝位置应错开,并应设置在混凝土梁、柱中部;达到冬季施工条件时,不应进行外墙抹灰施工。 

4 抹灰层总厚度35mm~50mm(含基层修补厚度)时,必须采用挂大孔钢丝网片的措施,且固定网片的固定件锚入混凝土基体的深度不应小于25mm,其他基体的深度不小于50mm;抹灰层总厚度超过50mm时,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加强措施。 

5 外窗台向外的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0%;腰线上面的排水坡度不应小于5%,外挑板上面的排水坡度不小于2%,且靠墙体根部处应抹成圆角;外挑构件下面滴水槽的宽度、深度不应小于为10mm。当粉成滴水线时,滴水线宽度不小于20mm,下挂高度不小于12mm。

9.1.8外墙饰面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吸水率小、强度高的同质饰面砖,不得选用釉面砖。 

2 外墙保温层上不宜粘贴饰面砖,否则应按有关规定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9.1.9外墙饰面砖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饰面砖粘贴前,对基层质量应进行检查、修补,基层应无空鼓、裂缝;基层清理干净、浇水湿润(面干内潮)后才进行铺贴。 

    2饰面砖铺贴应选择专用粘结砂浆或1︰1.5聚合物粘结砂浆,粘结砂浆应饱满,但缝隙内的粘结砂浆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3 饰面砖嵌缝材料宜选用专用嵌缝砂浆或1∶1~1∶1.5聚合物水泥砂浆,嵌缝时必须采用抽缝条反复抽压密实、光滑,严禁出现砂眼和裂纹。     4 外墙饰面砖应按规定进行粘结强度检测。 

9.1.10 外墙饰面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外保温的墙面不得采用湿作业法粘贴饰面板。

2 干挂饰面板外墙面应设置一道防水层(防水砂浆或柔性防水均可)。 

3 砌体上设置的后置埋件必须采用穿墙螺栓。 

4湿作业法饰面板工程必须设置钢筋网,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500mm。钢筋网设置在砌体上时,固定点应采用穿墙钢筋或预埋混凝土预制块(预制块内应设金属埋件)的方法固定。 

9.1.11外墙饰面板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湿作业法施工的饰面板工程,其板材应进行防碱背涂处理。

2 饰面板灌浆(干挂)时,应剔除有色纹、暗缝和隐伤等缺陷的板材。

3 后置埋件必须做现场拉拔强度试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贴装饰面板。

4 干挂饰面板应采用中性硅酮耐候密封胶封缝,胶缝厚度不应小于3mm。 

5 湿作业法饰面板应采用不锈钢丝或铜丝固定,采用大理石胶或生石膏浆座缝,并及时清理缝隙外表面的胶液或浆液。 

6 湿作业法饰面板灌浆前,应用聚合物水泥砂浆从内侧将缝隙堵实后,再灌1∶3干硬性水泥砂浆,并应分层浇灌,分层振捣密实,且分层高度不宜大于板高的1/3,也不宜大于200mm。 

 

9.2 顶棚裂缝、脱落控制

9.2.1 顶棚粉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平整度好,且无外露钢筋或铁丝的混凝土板底,宜采用免粉刷直接批腻子的做法(厨房、卫生间等湿度较大的房间不宜采用)。批腻子前应先清理板底污物,并先批一至两遍聚合物青水泥腻子,再批聚合物白水泥腻子。每遍厚度不应大于0.5mm,总厚度不宜大于2mm。 

    2  抹灰顶棚的混凝土基层应采用人工凿毛或批界面剂以及喷聚合物砂浆等措施进行毛化处理,基层修补同墙体。 

    3  混凝土基体的刮糙层宜采用1∶3聚合物水泥砂浆,面层宜采用掺有抗裂纤维的1∶1∶6混合砂浆。 

    4  木质基层必须铺设一层钢丝网片,并钉压牢固。用1∶1∶6混合砂浆打底,用掺有抗裂纤维的1∶1∶6混合砂浆抹面。 

5  混凝土基层采用化学毛化处理和抹灰前,应清除干净污物,喷水湿润(面干内潮)后,才能进行毛化处理或抹灰,化学毛化处理后应喷水养护。

9.2.2  纸面石膏板吊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φ6及以上的金属吊杆,其吊杆间距为800~1000mm,距主龙骨端部不应大于300mm;吊杆长度大于1.5m时,应设置反支撑。 

2 宜优先选用轻钢龙骨,其主龙骨壁厚不应小于1.2mm,次龙骨壁厚不宜小于0.8mm。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应单独设置吊杆,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9.2.3  纸面石膏板吊顶材料应选择强度高、韧性好、发泡均匀、边部成型饱满的石膏板。

9.2.4 纸面石膏板吊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膏板必须错缝铺贴。 

2自攻螺钉间距为150~170mm,但不得大于200mm。应采用自攻枪一次性垂直拧入并紧固,螺钉头埋入石膏板表面不小于0.5mm。 

3 板与板之间的缝隙应为八字缝,宽度宜为8~10mm,采用专门的石膏腻子嵌缝,待嵌缝腻子基本干燥后,再贴抗拉强度高的网状接缝带。 

 

9.3  外门窗变形、渗漏、脱落控制

9.3.1  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应明确外门窗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能、传热系数、整窗遮阳系数等性能指标。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多层建筑不应小于3级(2.0 kPa),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级(2.5 kPa);气密性能不应小于6级[1.5m3/(m²h),4.5m3/(m2²h)],水密性能不应小于3级(250Pa);外窗传热系数不得大于2.4 W/(m2²K);公共建筑外窗遮阳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居住建筑东、南、西外窗应有遮阳措施,采用活动式外遮阳时应与外窗形成一体化。当采用Low-E玻璃时,冬季整窗(不包括外遮阳)遮阳系数不得小于0.6。高层及超高层建筑各单一朝向及不同楼层的外窗性能设计等级应统一取值。 

2  建筑外窗用单中空层中空玻璃气体层厚度不得小于12mm,玻璃厚度应不小于5mm;双中空层中空玻璃气体层厚度不得小于6mm,玻璃厚度应不小于5mm。 

3  建筑外窗系统设计应规定采用节能附框干法安装。 

4  组合门窗拼樘料必须进行抗风压变形验算。拼樘料应左右或上下贯通,锚入洞口的预留孔内,锚入深度不小于30mm;也可采用连接角码来固定拼樘料的两端。拼樘料与门窗框之间的拼接应为插接,插接深度不小于10mm。 9.3.2  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铝合金窗的型材壁厚不得小于1.4mm,门的型材壁厚不得小于2.0mm,不得使用非隔热断桥型材,穿条式隔热铝型材隔热条宽度应不小于24 mm。 

2  塑料窗的型材壁厚不得小于2.5mm,门的型材壁厚不得小于3.0mm,不得使用非多腔体塑料型材;必须选用与塑料型材匹配的热镀锌增强型钢,型钢壁厚应满足抗风压设计要求,并不小于1.5mm。 

3  玻璃钢窗型材壁厚不得小于2.0mm,玻璃钢窗用于7层及以上建筑时须在型材型腔中加增强型钢,型钢壁厚应满足抗风压设计要求,并不小于1.5mm。 

4  选用五金配件的型号、规格和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并与门窗相匹配。平开窗不得使用单点执手,不得使用铝质合页;连接五金件应采用不锈钢螺钉,不得采用镀锌螺钉;窗扇用角码应采用尼龙、铝角码等材料,不得采用PVC材料。 

5  密封胶条应采用三元乙丙橡胶、氯丁橡胶、硅橡胶等热塑性弹性密封条,不得使用PVC密封胶条;推拉窗应使用硅化加片毛条,不得使用非硅化毛条或非硅化加片毛条;嵌缝填充胶应使用中性硅酮密封胶,不得使用酸性硅胶。 

6  外遮阳一体化窗中外遮阳部分质量应符合要求,有卷帘盒的检修口应朝向室内,卷帘盒与窗的结合部应牢固,不得影响气密性、水密性和传热系数性能。

9.3.3  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窗台梁(板)必须浇成向外排水的斜坡,坡度不小于1︰5。  

2  所有外窗(包括外遮阳一体化窗)应采用先粉窗洞口内框,后装附框,再粉窗台,最后从室内侧安装整窗的施工工艺。 

3  门窗安装应采用专用镀锌钢片连接扣件固定,镀锌钢片厚度不小于1.5mm;固定点从距离转角150mm处开始设置,中间间距不大于500mm。严禁用长脚膨胀螺栓穿透型材固定门窗框。 

4  施打发泡剂时,洞口预留缝隙(窗台除外)应干净干燥,发泡剂应连续施打,一次成型,充填饱满,溢出框外的发泡剂应在结膜前塞入缝隙内,防止发泡剂外膜破损。 

5  窄附框安装的门窗框外侧应留5mm宽的打胶槽口;外墙装饰面为粉刷层时,应贴“⊥”型塑料条做槽口。 

6  打胶面应清理干净干燥后方可施打,并应选用中性硅酮密封胶。严禁将密封胶施打在涂料面层上。 

7  塑料门窗五金安装时,必须设置金属衬板,其厚度不应小于3mm。紧固件安装时,必须先钻孔,后拧入自攻螺钉,严禁直接锤击打入。 

为防止推拉门窗扇脱落,必须设置限位块,其限位块间距不应大于于扇宽的1/2。

8 外门窗安装完毕后,应按有关规范、规定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9.4  栏杆高度、间距、连接固定、耐久性控制

9.4.1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9.4.2 栏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抗水平荷载:住宅建筑不应小于1000N/m。 

2  栏杆应选择具有良好耐候性和耐久性的材料,阳台、外走道和屋顶等受日晒雨淋的地方,不得选用木材和易老化的复合塑料。金属型材壁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不锈钢:主要受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1.5mm,一般杆件不宜小于1.2mm。当栏杆直线长度大于4m时,主要受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2.0mm。 

2) 型钢:主要受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2.5mm,一般杆件不宜小于2.0mm。

3) 铝合金:主要受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2.0mm,一般杆件不宜小于1.4mm。 

3  栏杆高度及立杆间距必须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即多层住宅及以下的临空栏杆高度不低于1.05m,中高层住宅及以上的临空高度不低于1.1m,楼梯楼段栏杆和落地窗围护栏杆的高度不低于0.9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高度不低于1.05m。栏杆垂直杆件的净距不大于0.11m,采用非垂直杆件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 

4  栏杆设计除应明确式样、高宽尺寸、材料品种外,还应有制作、连接和安装固定的构造详图以及明确杆件的规格型号及壁厚等。 

5  砌体栏杆压顶应设现浇钢筋混凝土压梁,并与主体结构和小立柱可靠连接。压梁高度不应小于120mm,宽度不宜小于砌体厚度,纵向钢筋不宜小于4φ10。

9.4.3栏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栏杆制作和安装的焊缝,应进行外观质量检验,其焊缝应饱满可靠,严禁点焊。

2 预制埋件或后置埋件的规格型号、制作和安装方式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受力杆件的预埋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3mm,宽度不应小于80mm,锚筋直径不小于6mm,每块预埋件不宜少于4根锚筋,埋入混凝土的锚筋长度不小于100mm,锚筋端部为180°弯钩。当预埋件安放在砌体上时,应制作成边长不小于100mm的混凝土预制块,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小于C20,将埋件浇筑在混凝土预制块上,随墙体砌块一同砌筑,不得留洞后塞。

2) 主要受力杆件的后置埋件钢板厚度不小于3mm,宽度不宜小于60mm;立杆埋件不应少于两颗螺栓,并前后布置,其两颗螺栓的连线应垂直相邻立柱间的连线,膨胀螺栓的直径不宜小于10mm;后置埋件必须直接安装在混凝土结构或构件上,已装饰部位应先清除装饰装修材料(含混凝土和水泥砂浆找平层)后才能安装后置埋件。

3 碳素钢和铸铁等栏杆必须进行防腐处理,除锈后应涂刷(喷涂)两度防锈漆和两度及以上的面漆。 

 

9.5   玻璃安全度控制

9.5.1  玻璃栏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工程和人流集中的场所严禁设计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栏板。

2不承受水平荷载的临空栏板玻璃,应具有一定的抗冲击性能,必须选用钢化玻璃或钢化夹胶玻璃,其厚度不应小于12mm;当临空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选用钢化夹胶玻璃。室内非临空的栏杆玻璃,可选用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胶玻璃。

9.5.2 玻璃栏板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空栏板玻璃安装前,应先安装两片做冲击性能试验,符合要求后才能正式安装。单位工程竣工前,每幢住宅工程应随机抽取3片栏板玻璃再做抗冲击性能试验。试验方法详见附录A。

2栏板玻璃的镶嵌深度:两对边固定不小于15mm,四边固定不小于10mm,并用硅酮耐候胶封严。

3螺栓固定:每块玻璃不小于四颗,螺栓直径不小于8mm,材质为不锈钢或铜质螺栓。安装时,玻璃孔内和两侧均应垫尼龙垫圈或垫片,金属不得直接接触玻璃。

9.5.3 屋面玻璃和地面玻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玻璃的厚度应按《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计算后确定,并应保证玻璃有足够的刚度,安装后单块玻璃的挠度变形不宜大于L/400,且不大于2.5mm。 

2 承受荷载的地面玻璃厚度应按结构受荷要求计算确定,其最小厚度不应小于16.76mm。 

3 屋面玻璃必须采用安全玻璃,当最高点离地面大于3m时必须采用夹胶玻璃,当最高点离地面大于5m时必须采用钢化夹胶玻璃。 

4 地面玻璃必须采用钢化夹胶玻璃。 

5 地面和屋面夹胶玻璃的夹胶厚度不应小于0.76mm。 

6 两边支承的屋面玻璃,应支撑在玻璃的长边上;地面玻璃必须四边支承,在型材上的支承宽度不小于40mm。 

7 采用型材支承玻璃时,型材截面尺寸必须通过计算确定,其型材壁厚:铝合金型材不应小于3.0mm,钢型材不应小于3.5mm。 

8 采用点支承式屋面玻璃时,必须选用不锈钢爪件。 9 屋面玻璃悬挑长度不宜大于150mm。

9.5.4 屋面玻璃和地面玻璃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撑玻璃的结构或构架应进行专项验收,符合设计和有关规定后,方可进行玻璃安装。

2 点支承式屋面玻璃的玻璃板支承孔边与板边的距离不宜小于70mm,支承头的钢材与玻璃之间,应设置弹性材料的衬垫或衬套,衬垫和衬套的厚度不宜小于1mm。

9.5.5玻璃板隔断和门窗玻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厚度的选择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相关规定。

2下列门窗玻璃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有框门玻璃, 

2)无框门玻璃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

3)单块窗玻璃大于1.5m2;

4)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5)玻璃底边离最终装饰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3 室内玻璃板隔断应采用安全玻璃,无框玻璃厚度不应小于10mm。 

4 落地窗、门和玻璃隔断等易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的玻璃,应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护栏,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部位,必须设置可靠的护栏。

.5.6玻璃板隔断和门窗玻璃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安装时,玻璃周边不得有缺陷。

2 玻璃不得直接与各种型材接触,必须设置橡胶类支承垫块和定位垫块,严禁使用木质垫块。

3 固定玻璃的钉子或卡件以及压条的固定点间距均不得大于300mm,且每块玻璃不少于8个固定点。 

采用密封胶进行密封处理时,应选用中性硅酮密封胶,其注胶厚度不应小于3mm。

 

9.6 成品住宅室内色差、划伤、裂缝、空鼓、污染控制

9.6.1涂饰与裱糊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清除基层浮灰和污物,批刮腻子前基层应干净干燥。抹灰基层表面易锈蚀的铅

丝头、钉头、钢筋头等应凿除,且埋入抹灰层的厚度不少于7mm。 

2)抹灰基层空鼓裂缝必须凿除重新粉刷,并及时铺贴抗裂网,抗裂网与周边的搭接宽度不小于80mm。只裂不空时,宜用切割机直接切缝,清除干净并喷水湿润后,用干硬砂浆(1︰1水泥︰细沙)嵌填密实,缝口贴宽度不小于100mm的丝网(无纺布等)。 

3)溶剂型涂料和裱糊的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4)基层腻子应批抹平整、坚实、牢固,线角顺直、方正,无粉化、起皮和裂缝、砂眼;厨房、卫生间墙面必须使用耐水腻子。 

2 涂饰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涂刷前应对基层腻子质量进行验收,对其他装饰材料、设备、器具等进行成品保护,符合要求后方可施涂。

2)涂饰工程应多遍成活,后一遍应待第一遍涂膜干燥后才能涂刷;每一遍都应涂刷均匀,不得漏涂、流坠。 

3)涂层与其他装饰材料和设备衔接处应吻合,界面应清晰。

4)涂层表面应色泽均匀,无裂缝、起皮、泛锈、划痕、损伤和污染等。 3 裱糊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裱糊前应对基层腻子和封闭底漆(胶)的质量进行验收,腻子表面颜色应一致,符合要求后才能裱装。 

2)裱装时应先用粉末弹出控制线和基准线,预拼花纹和图案。 

3)阳角处应整张铺贴,阴角处应搭接,平面拼接处应确保花纹和图案的吻合,不显拼缝。 

4)裱糊后的壁纸、墙布表面应平整,色泽一致,不离缝,不得有波纹、皱折、气泡、裂缝及污斑,斜视无胶痕。 9.6.2木地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地板周边和底层地面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潮防水处理措施。 

2有楞木地板的木方断面尺寸不应小于30³40mm,且木方应采用可靠的固定措施,固定点和木方的间距均不应大于400mm。

9.6.3木地板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方和毛地板必须做防腐处理,木工板或九厘板做底板时,板底面应刷防腐剂。

2木地板(含木方、底板、面板)与墙体之间应留10~15mm的缝隙,并用踢脚板或踢脚线条封盖。

3木地板应拼缝严密(缝隙宽度小于0.5mm,踢脚线与地面面层的缝隙小于1.0mm),板面无翘曲,踩踏无明显响声(每个房间脚踩检查不小于五处),表面无明显色差(与样板套基本一致)和损伤,同一房间每处划痕最长不超过150mm,累计长度不超过500mm。

4木地板铺装完毕后,应及时采取覆盖等保护措施。 9.6.4饰面砖与地砖(含石材)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地砖铺贴前,应严格按样板套的排版,精心挑选墙地砖,并将尺寸误差相近、颜色一致的砖块贴在同一房间、同一墙面上。

2 墙地砖切割时,板块尺寸在200³200mm及以下时,小于板块宽度1/2的料不得使用;大于200³200时,小于板块宽度1/3或小于100mm宽的料也不得使用。 

3 内墙面砖应提前用清水浸泡20分钟后取出沥干表面水珠,粘贴时应面干内湿,防止面砖吸收过量的水泥浆液而影响表面色泽。 

4 墙地砖铺贴宜选用专用粘结砂浆,缝隙内粘结砂浆应清除干净,并做到随贴随清;采用干拌砂浆铺贴地砖时,应洒水养护不少于7天。 

5 必须用白水泥或专用嵌缝剂嵌缝,嵌缝应密实光滑,深浅一致。

6 墙地砖铺贴完后,应及时做好养护和成品保护。 

7 饰面层应无空鼓、裂缝,同墙面颜色、花纹一致,缝隙整齐,无缺棱掉角。

8 地砖饰面层应无裂缝,每块砖空鼓面积不超过1/5,且不超过100cm2,每个房间不超过2处;同房间颜色、花纹一致(石材无明显色差,并与样板套基本一致),缝隙整齐,无缺棱掉角。

 

10屋面工程

10.1细石混凝土刚性保护层开裂、渗漏控制

10.1.1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择刚性保护层时,必须选用细石混凝土刚性保护层。 

2细石混凝土刚性保护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30,厚度不小于50mm,分格缝间距不应大于4m,缝宽为10~20mm。 

3应采用焊接钢筋网片,网孔不大于150³150mm,网筋直径不小于4mm。 

4 分格缝及周边缝隙应采用SBS或APP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热铺封盖。当细石混凝土刚性保护层上设地砖时,卷材表面应与地砖表面齐平。

10.1.2 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立方米细石混凝土水泥用量不得少于330kg,粉煤灰掺量不大于15%。 2 SBS或APP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厚度不得小于4mm。

10.1.3 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细石混凝土浇捣时,应先铺贴三分之二厚度混凝土并摊平后放置焊接钢筋网片,再铺剩下三分之一的混凝土,振捣并碾压密实,收水后分两次整平压光。 

2 保水养护不得少于14天。 

3分格缝和周边缝隙干净干燥后,嵌填防水油膏,缝口热铺防水卷材,宽度不小于150mm。 

4 屋面地砖排缝前,必须预留盖缝卷材的铺贴位置,地砖与盖缝卷材间的缝隙应用密封胶封严。  

 

10.2 变形缝渗漏控制

10.2.1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形缝两侧同高时,应采用口部朝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槽形板,构造做法如下:

1)板厚不小于80mm,内配φ8@150的横向钢筋,5-7根φ10、12通长纵筋,槽口边各配一根通长φ8钢筋,混凝土强度等级C30,用1:2防水砂浆粉面。 

2) 槽形板与女儿墙压顶梁之间应铺20mm厚挤塑泡沫板做滑动层,压顶梁两外侧贴40mm³60mm白色泡沫条做压缩层。 

2 变形缝两侧为高低跨时,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倒“L”形板。若变形缝为沉降缝时,倒“L”形板底距低跨女儿墙顶面的高差应大于差异沉降值20mm;为伸缩缝时,低跨女儿墙顶面应铺贴20mm挤塑泡沫板,其他做法同槽形板。

10.2.2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挤塑泡沫板和泡沫条铺设与粘贴应完整严密,确保变形缝伸缩无阻碍。变形缝宽度超过200mm时,中部应设通长支撑。 

2钢筋应设置在中部以上位置,表面保护层厚度不应大于30mm。

3槽形板顶面中间应粉出一条脊线,向两侧排水,排水坡度不小于3%。 

4高低跨沉降缝应先浇捣水平段,留出下挂钢筋,待水平段底模板拆除后再浇下挂边。

5高跨墙根处应粉成直径不小于100mm的圆弧,朝向低跨的排水坡度不小于3%。  

10.3排气屋面渗漏控制

10.3.1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屋面必须设置隔汽层。隔汽层应采用防水涂料或防水卷材。高出屋面的砌体应粉刷一道防水砂浆作为隔汽层的基层。 

2排汽道应纵横贯通,间距不得大于4m,槽口尺寸不小于30³40mm。 

3排汽口必须设置在高出屋面的墙体上,并间隔10—20m设置一个,每个屋面不少于4个;每个排汽口应设置一个100³100³15mm的0.5mm厚不锈钢防护罩或1.0mm厚铝板防护罩。 

10.3.2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浇混凝土屋面结构应先做24小时蓄水试验,符合要求后,才能施工隔汽层。

2发泡混凝土或陶粒混凝土找坡层施工完毕后,用切割机切出不小于40mm宽和30mm深的槽口,槽口内清理干净后用5mm厚水泥压力板或屋面保温板直接盖在槽口上,形成纵横贯通的排汽道空腔。 

3应在高出屋面的墙体上切出100mm宽、60mm深的槽口,槽口内用防水砂浆打底,涂刷两度防水涂料后安装φ30塑料管,塑料管下端埋设在排汽道内,埋设长度400mm,前端300mm范围内应打许多φ4小孔;顶端宜高出防水层收口处300mm左右,并弯成小于90°的弯头作为排汽口。 

4待排汽口周边的墙面装饰完成后,用膨胀钉安装固定防护罩,防护罩顶部和两侧用耐候胶封严。

10.4 卷材收口处渗漏控制

10.4.1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屋面泛水部位卷材收口处应高出屋面表层250mm以上,用0.75mm厚、15mm宽镀锌金属压条和水泥钉钉压牢固,钉距不大于400mm。 

2铺贴卷材收口处的基层与上部装饰面在同一粉刷层时,应设置金属披水板,固定披水板的钉距不得大于400mm。

10.4.2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屋面泛水部位应用防水砂浆打底并抹平。 

2基层干燥后,弹出卷材收口的水平线,齐线铺贴卷材。

3金属压条钉压牢固后,用密封材料将卷材收口封严。

4金属披水板安装固定后,披水板上口应用耐候胶封严。 

5不设披水板的卷材收口,应在金属压条部位贴耐碱纤维网,粉一道8~10厚的防水砂浆作保护层。 

 

10.5雨水口渗漏控制

10.5.1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侧墙雨水口应采用3mm厚钢板焊接,口部尺寸不应小于200x300mm,粘贴卷材的折边宽度不小于40mm。若采用铸铁雨水口,其形状和尺寸应符合本款规定。 

2水平雨水口应采用铸铁三件套排水配件。埋设件口部应为扩大头;承插件内径不得小于100mm,承插深度不小于80mm,并应有供卷材搭接的边口,宽度不宜小于30mm;滤水件高度不宜低于150mm。

10.5.2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雨水口配件应先刷两度防锈漆后方可安装。 

2水平雨水口埋设件应在屋面结构混凝土浇捣前埋设。因位置调整而后塞时,应分层填塞密实。 

3侧墙雨水口在现浇混凝土墙体部位时,应在浇捣前埋设。在砌体部位时,应在墙体砌筑时埋设,周边用防水砂浆粉平填实。 

4雨水口安装完毕后,防水层施工前,雨水口周边必须打坝做24小时蓄水试验,蓄水深度应超过雨水口最高部位50mm。蓄水试验无渗漏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屋面各构造层施工时,必须做好雨水口部位的防水处理,雨水口与防水层之间必须采用防水卷材连接,并封闭严密。隔汽层与雨水口的连接卷材应贴入埋设件扩大头内不小于50mm。 

6屋面工程结束前,雨水口各配件应涂刷两度调和漆。  

 

10.6坡屋面滑移控制

10.6.1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屋面檐口处必须设置宽度不小于120mm的防滑挡肩,高度应等于按各构造层厚度总和,挡肩配筋与坡屋面的结构配筋相同,并应整体制作和绑扎。 

2挡肩底部应间隔1000mm设置一个Φ20的排水孔。

10.6.2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屋面结构混凝土浇捣前,应在挡肩部位和结构表面处埋设Φ20的塑料管,间距1000mm,塑料管应顺坡安装并固定牢固。 

2挡肩截口部位必须附加柔性防水层。

3各构造层施工时,均必须保证排水孔畅通。

 

11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11.1  管道系统渗漏控制

11.1.1 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系统应注明管道型号、规格等技术参数及连接方式。 

2  管道穿越屋面时,应设置高出建筑屋面300mm以上的钢质防水套管。 

11.1.2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11.1.3 材料进场检测要求如下: 

1 生活给水、生活排水及采暖管道系统的管材及配套管件应按照同厂家、同型号不少于1个规格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2管道阀门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阀门安装前应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每批次按照同厂家、同型号、同规格抽查数量不少于10%,且不少于1个。

11.1.4     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预埋套管(预埋件、洞口)定位应以建筑构造面层尺寸为基准。 

2管道系统的管材、管件必须配套使用,不同系统的管材、管件不得混用。锌类管道不应采用焊接连接。 

3承压管道应按材质、设计压力等不同进行水压试验。 

4暗装的管道应标注类别、区域、走向等内容,并提供相应施工图。  

 

11.2 排水管道系统不畅、水封易破坏

11.2.1  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立管宜布置在排水量大的卫生器具附近。

2排水系统优先使用管道水封,且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3内螺旋管立管排水系统应使用旋转进水型管件,横管应选用内壁光壁管道。

11.2.2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横管管底部不宜低于卫生间窗顶标高。

2连接住宅卫生器具排水横管的支管,在穿越楼板进入下层非本套住户内的管道上不得装设门弯、堵头、检查口等可拆卸配件。

11.3  集中供暖末端效果差

11.3.1  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单元入口处供暖管道压力、热媒温度等技术参数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2管道绝热材料宜采用闭孔类;屋面明敷的管道保温应做金属保护层。

11.3.2  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热材料的材质、规格、性能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同厂家、同材质的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 

2  分、集水器安装前应做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11.3.3  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暖系统的过滤器应水平安装;管道与金属支、吊架之间应设置绝热衬垫。

2  绝热管道过墙、楼层应设置套管并用保温材料封堵,当穿越防火分区时还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供暖系统的平衡阀位置安装正确、调试回路压力符合设计要求。  

 

11.4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不可靠

11.4.1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热水系统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图设计内容应包括装置选型及布置、连接细部节点、管道布置等。 

2 太阳能系统应注明集热管类型、采光面积、水箱体积、电加热及供回水控制方式等技术参数。 

3 屋面太阳能热水系统金属支架应与避雷带可靠连接。

11.4.2太阳能热水装置进场时应提供型式检验报告

11.4.3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太阳能集热器位置、朝向、倾角应符合设计要求;屋面太阳能装置应设置专用固定基础,并做好防水措施。 

2屋面太阳能管道在入户处必须设防止雨水倒灌的措施;屋面给水管道当集中敷设应排列有序,管道保温材质、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3电气线路应穿刚性导管(线槽)保护,不得裸露。 

4各种承压管路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路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5安装完毕验收前必须进行系统调试,应包括设备单机或部件调试和系统联动调试。

11.4.4太阳能热水系统验收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12  建筑电气工程

12.1 电导管连接松动、管径误差控制

12.1.1 屋面明敷布线系统保护管应使用热镀锌钢导管。

12.1.2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缘电工导管应按照同厂家、同型号不少于1个规格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2  KBG、JDG电导管以及管件应选用内外镀层均匀、色泽一致的管材,其管径和壁厚的允许偏差不得大于产品标准的要求。

12.1.3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浇混凝土内成排敷设的绝缘导管管距不得小于20mm。 

2 KBG电导管的扣压点不得少于规范的要求,连接后不得松动;JDG电导管在紧定时应拧断紧定螺钉。 

3 屋面布线系统金属导管应敷设到接线盒(箱),并做好防水处理,严禁使用软管过渡。   

 

12.2 桥架连接、接地跨接控制

12.2.1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弯头、三通、四通等应采用同品牌、同型号的成品配件。 

2 电缆桥架跨接线应采用铜编织带或铜质线材,不得采用铝制的材料,桥架跨接线最小允许截面积不小于4mm2。 

12.2.2 金属桥架应与金属支架固定连接,金属电缆桥架与配出(入)的金属导管必须接地可靠,首末两端与接地干线连接。  

12.3 配电箱(盒)内配线控制

 12.3.1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箱(柜)的箱体尺寸、器件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剩余电流保护器应能够同时断开N线。   

2配电箱(柜、盘)内应分别设置中性(N)线和保护(PE)线汇流排,PE汇流排宜采用铜质螺柱式排,其孔径和数量必须满足N线和PE线经汇流排配出的需要。

12.3.2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户箱内部配线整齐、无绞接,导线不伤芯、不断股,端子接线不多于2根同截面导线,PE干线直接与PE排连接, 分回路PE线应经汇流排单独配出。 

2箱内导线分色符合规范要求,回路功能标识准确齐全。  

12.4 开关、插座安装控制

12.4.1开关、插座电气产品必须具有“3C”标记,对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开关、插座应按照同厂家不少于1个规格见证取样,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电气、机械等技术参数进行复试。 

12.4.2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关距门(洞)构造面层距离为15~20cm,相邻两户同墙对应的插座线盒宜错开布置。 

2安装高度低于1.8m的电源插座必须选用安全防护型插座,卫生间和不封闭阳台的开关、插座应选择防溅型,洗衣机、空调、电热水器的电源插座应带开关。 

  

12.5 等电位连接控制

12.5.1 设有洗浴设施的卫生间应设计局部等电位联结装置,成品住房应有等电位联结施工节点大样图。 

12.5.2 等电位箱内端子排厚度不应小于4mm,材质宜为铜质材料。

12.5.3 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等电位连接干线应从与接地装置有不少于2处直接连接的接地干线或总等电位箱引出;电表箱与总等电位连接应直接连接,不得串接。 

2等电位端子排与扁钢应通过螺栓(丝)连接,连接处应有防止发生电化腐蚀的措施。 

 

12.6避雷带安装控制

12.6.1  避雷接闪器截面尺寸符合设计要求。 12.6.2 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闪器连接应采用焊接,焊接长度、焊接方式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焊接部位应做除锈、防腐处理。  

2支撑卡应埋设牢固,间距符合要求。  

13防排烟工程 

13.0.1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烟和排烟系统用的管道、风口、阀门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非金属风管的燃烧性能等级为不燃型。

2 钢板风管厚度按高压风管系统选择,采用角钢法兰连接。 

3 防烟和排烟风管宜采用圆形截面或长、短边之比不应大于8 的矩形截面。 

4 防烟和排烟系统设计应明确系统总风量和开启风口数量和风量。

13.0.2 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的厚度符合设计要求,连接用柔性软管、密封垫料、密封胶燃烧性能为不燃A级。

2 室外金属支吊架为热镀锌型;室内明装钢支、吊架除锈后采取防锈漆、面漆各两层防腐措施。 

13.0.3  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mm。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的柔性材料封堵。

13.0.4 防烟排烟风管连接法兰螺栓间距不应大于10cm,大于630mm防火阀设置单独吊支架。

14 智能建筑工程

14.1 住宅智能化各系统安装控制

14.1.1 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住宅应设置多媒体信息箱,箱尺寸及配置内应考虑为无线路由器预留空间与电源。 

2  在主卧室、起居室应设置网络通信、CATV终端。 

14.1.2 多媒体箱应由有资质的专业生产厂家成套生产,功能模块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14.1.3智能化系统线缆与其它管线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14.2 访客对讲控制

14.2.1访客对讲设备型号、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14.2.2 室内机门铃提示应正常,访客语音(视频)应清楚,开锁灵活、准确。

14.2.3市电掉电后,备用电源应能保持系统正常运行8小时以上。

14.2.4访客对讲系统应与建筑物同步验收。

15 建筑节能

15.1  外墙外保温系统空鼓、开裂、渗漏、脱落控制

15.1.1  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应采用成熟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图纸应注明本工程采用的保温系统和引用的标准、图集、文件。 

2  设计应明确门窗边、阳台、空调板、凸线条、分格缝、女儿墙等节点保温做法。外保温工程的密封与防水必须有构造设计图和节点详图。 

3  基层墙体上应设置一道防水砂浆。 

4  对外墙保温附加固定所用锚栓,设计应明确其类别、规格型号、设置数量、进入基层墙体的有效锚固深度、以及拉拔力等性能指标要求。 

5  应优先选用弹性涂料饰面层。当饰面层必须选用饰面砖时,粘贴高度不得大于规定限高,其材料和保温系统构造应符合相关系统标准的要求。 

6  空调外机安放应设置混凝土空调搁板。

15.1.2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系统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各组成材料的规格、型号应与型式检验报告相一致,按规定要求进行复验。严禁采用不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标准规范规定以及没有产品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 

2  外墙饰面层选用饰面砖时,面砖质量不应大于20kg/m2,单块面砖面积不应大于0.01m2。抗裂增强网应使用热镀锌钢丝网,并采用相配套的专用锚栓。外墙面砖应使用专用粘接剂和专用勾缝剂。

15.1.3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外保温施工前,应按设计和规范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中应明确相应节点施工大样和外保温系统防水、抗裂、粘结牢固的措施。 

2  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脱层、空鼓、裂缝,凸起、空鼓和疏松部位应剔除并找补,对油污、脱模剂等妨碍粘结的附着物,应清除并作界面处理。 

3凸出外墙面的各类管线及设备的安装必须采用预埋件直接固定在基层墙体上,预留洞口必须埋设套管并与装饰面齐平。外墙预埋件或预埋套管周围应逐层进行防水处理。严禁在饰面完成的外保温墙面上开孔或钉钉。

4  保温板(块)和墙面的粘贴面积应符合规范、标准的相应规定,且不得有负偏差。保温板(块)之间缝隙处理应使用嵌缝剂和嵌缝带,嵌缝带应压贴密实,不得有空鼓、翘曲、褶皱、外露等。 

5  板块保温材料应按设计或相应图集设置锚栓,专项施工方案中应图示不同高度的锚栓使用位置和数量。锚栓应进行现场拉拔试验。锚栓的数量、位置、有效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6  外保温抗裂砂浆面层应分层施工。采用耐碱玻纤网格布时,在保温层表面先刮抹3~4mm厚聚合物抗裂砂浆,随即压入一层耐碱玻纤网格布,安装锚栓后再批刮2~3厚抗裂砂浆,控制抗裂砂浆面层的总厚度不应大于6mm;当采用热镀锌钢丝网时,应控制抗裂砂浆面层的总厚度不大于10mm。 

7  增强网应铺压严实,锚栓圆盘应紧压在增强网外侧。增强网搭接长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左右不应小于80mm,上下不应小于100mm。 

8  外墙面砖作为保温系统饰面层时,应先施工小样,并进行粘结强度拉拔试验,试验结果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施工完成后,再按照JGJ110-2008《建筑工程饰面砖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的规定,进行外墙面砖粘结强度拉拔试验。 

9  底层墙体、门窗洞口、敞开式阳台、走道等易碰撞部位,其外墙保温应采用热镀锌钢丝网或设置双层耐碱玻纤网格布。 

门窗节点、女儿墙、水落口、散水等与保温层交接的易渗水部位应做好收口密封措施。

15.2 外墙自保温系统节能措施达不到要求

15.2.1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应采用成熟的外墙自保温系统,图纸应注明本工程采用的保温系统和引用的标准、图集、文件。 

2  设计应注明自保温系统所用材料的保温性能指标,对热桥部位应明确节点保温处理做法。 

15.2.2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自保温系统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包括墙材及砌筑砂(胶)浆在内的各组成材料的规格、型号应与型式检验报告相一致,按规定要求进行复验。严禁采用不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标准规范规定以及没有产品标准的保温材料。 

2  采用保温砌块砌筑的墙体,专用砌筑砂浆导热系数 ≤0.40W/m²K。

15.2.3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保温砌块的自保温墙体,应使用专用配套砂(胶)浆砌筑,砌筑灰(胶)缝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砌筑时砌块的含水率应满足相应标准要求。严禁使用不同品种的砌块混砌。 

2 梁、柱等墙体热桥部位与自保温墙体的相对位置应正确,其保温层施工应单独进行,严禁与外墙面混同施工,墙体热桥部位保温层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15.3.1 屋面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 

15.3.2 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层的厚度应进行现场抽检,其厚度偏差应不大于5mm,且不应有负偏差。平屋面建筑找坡时,保温层的最小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屋面节能工程应对主要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5.4 外门窗隔热性能与遮阳措施控制

15.4.1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门窗、门窗洞口四周、阳台部位(含封闭和不封闭阳台)和遮阳措施等节能设计应绘制节点构造设计详图,当引用标准图集时,不应仅采用文字说明的简单形式,应绘制明确的建筑节点构造索引图, 索引图中应标明图集编号、节点详图页次和详图编号,方便施工单位按图施工。 

2  住宅建筑外立面不宜设置凸(飘)窗、落地窗,如设计必须采用,须对防渗、节能、保温采取针对性措施,保证节能保温效果。 

3  住宅建筑中应设计使用断桥铝合金中空门窗、塑料中空门窗等节能门窗和复合卷帘式、水平百页式等各种遮阳技术。门窗应设计采用附框安装,外窗玻璃不得设计采用贴膜。 

金属百页帘(绳索驱动式)、织物卷帘式)及曲臂遮阳篷等外遮阳系统适用于35m及以下建筑。当需安装于高度35m以上高层建筑时,应进行专项设计。

15.4.2 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金属门窗应有隔断热桥的措施,金属副框应有与门窗框相当的隔断热桥措施。

2  外窗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建筑外窗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按地区类别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未复验合格的不应安装。寒冷地区:气密性、传热系数和中空玻璃露点;夏热冬冷地区:气密性、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15.4.3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窗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资质。

2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外墙窗洞口等节能设计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3  施工单位应按照经过施工图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门窗工程和遮阳工程施工,门窗洞口节能构造应符合设计构造要求,当节能构造设计未明确时应由设计人员按16.4.1条出具设计文件明确后,方可进行施工。 

4  施工单位在门窗安装前应重点检查门窗框扇型材拼缝处工厂制作时打胶密封情况,拼缝处未封胶或封胶不严密的门窗不应安装,保证门窗气密性、节能保温效果。 

5  外门窗框或副框与洞口之间的间隙应采用弹性闭孔材料填充饱满,并使用密封胶密封。应对门窗框与墙体接缝处的保温填充做法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5.5 电线电缆数量、规格送检及照明系统的照度和功率密度控制

15.5.1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表12.2.2规定。抽检数量为同厂家各种规格总数的10%,且不少于两个规格。

15.5.2 在通电试运行中,应进行测试并记录照明系统的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值。

16 质量通病控制专项验收

16.1 工程资料

16.1.1  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DGJ32/TJ143-2012规定进入“江苏省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系统”填报工程验收资料和工程电子档案。 

16.1.2  质量通病控制专项验收资料一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16.2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专项验收

16.2.1  设计图纸审查机构对设计文件按附录B进行专项审查。 

16.2.2  施工质量通病控制应按检验批、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进行专项验收,验收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企业工程质量检查员、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在检验批验收时,应按本标准对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并在检验批验收记录的签字栏中,作出是否对质量通病进行控制的验收记录。 

2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和竣工工程验收时,应对质量通病控制进行专项验收,并按附录C的验收表格填写验收记录。 

3  对未执行本标准或不按本标准规定进行验收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附录A  临空栏杆玻璃抗冲击性能检验方法 

A.0.1 试验目的为检验玻璃的刚度、强度和安装的牢固性。 

A.0.2 试验方法为:将60kg重的砂袋,用绳索悬挂在吊架上,吊挂点距砂袋中部的长度为1.5m,砂袋垂挂时紧贴试验玻璃的中央,向后拉起砂袋,砂袋绳索与垂线夹角45°时,突然放掉砂袋,使砂袋的垂力自然撞击玻璃,连续3次无异常现象为合格。试验玻璃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固定。试验时,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均应派人参加,并做好记录和签章手续。检验时,按照表A.0.1进行记录。

表A.0.1  临空栏杆玻璃样板抗冲击性能检验表格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总  监

 

临空

栏杆

玻璃

样板

冲击

情况

检验次数

施工单位记录

监理单位记录

1

 

 

2

 

 

3

 

 

试验简图

 

 

施工单位   

 

质量检查员: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录B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设计专项审查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

审查记录

审查人

地基基础工程

 

 

地下防水工程

 

 

砌体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

 

 

楼地面工程

 

 

装修装饰工程

 

 

屋面工程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电气工程

 

 

通风与防烟排烟工程

 

 

电梯工程

 

 

智能建筑工程

 

 

建筑节能

 

 

审查人:

图纸审查机构负责人:

 

 

 

 

 

 

 

 

 

 

 

附录C  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专项验收记录表

C.0.1  地基基础与主体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专项验收应按表C.0.1进行记录

表C.0.1  地基基础与主体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专项验收记录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分包单位

 

项目经理

 

子分部工程

施工单位验收记录

监理单位验收记录

地基基础 工程

 

 

地下防水 工程

 

 

砌体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

 

 

工程质量通病控制资料检查结论

 

 

施工单位

 

质量检查员: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监理工程师: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C.0.2  竣工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专项验收应按表C.0.2进行记录

表C.0.2  竣工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专项验收记录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分包单位

 

项目经理

 

子分部工程

施工单位验收记录

监理单位验收记录

楼地面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

 

 

屋面工程

 

 

给水排水及 采暖工程

 

 

电气工程

 

 

通风与排烟 工程

 

 

电梯工程

 

 

智能建筑工程

 

 

建筑节能

 

 

工程质量通病控制资料检查结论

 

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专项验收

意见

 

施工单位

 

质量检查员: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监理工程师: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附录D 成品住宅工程交接验收要求

D.0.1 成品住宅工程交接验收应按以下要求实施: 

1 交接验收的基本条件: 

1)屋面、外墙面(含外门窗等)应全面完成;

2)内墙面和无吊顶的天棚抹灰完; 

3)防水地面基层找平和防水层施工完;其他房间结构层表面平整度达到找平层要求时,可不做找平层; 

4)给水管进户,户内配电箱、多媒体箱等安装就位,暗埋给水和排水管道敷设完毕;

5)成品样板套施工已完成。

2 交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1)内装修基层(墙面、地面、天棚)质量检验;

2)外门窗(含分户门)质量检验;

3)已完阳台栏杆的质量检验; 

4)平屋面、防水地面蓄水试验,坡屋面、外窗淋水试验;

5)室内空间尺寸检测; 

6)建筑电气工程已完成工作量复核; 

7)排水管道通水、灌水试验和已完给水管道强度、严密性试验;

8)烟道设置及附件质量检验等。

 3 交接验收的程序及要求: 

1)成品住宅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应制定交接验收方案,并对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参加人员及分组、检验仪器(或工具)、交接批划分、问题处理等进行明确和规定。 

2)成品住宅工程交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总包及装修施工等单位的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按本附录的要求进行逐套检查验收,并按《精装修住宅工程质量交接验收记录(室内)》做好记录。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拿出整改方案进行整改,交接验收符合要求后及时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3)应以每个单体或不少于10层为一个交接批,酒店式等公寓类不少于5层为一个交接批。 

4)每一个交接批在交接验收前三天通知质量监督机构,未进行交接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D.0.2成品住宅工程质量交接验收记录应按表D.0.2要求进行:

 

 

 

 

 

 

 

 

 

 

 

 

 

 

 

 

 

 

 

 

 

 

 

 

 

成品住宅工程质量交接验收记录(室内)

工程名称

 

房(户)名

幢    单元    室

建设单位

 

所属交接批范围

 

总包施工单位

 

装修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其它单位

 

序号

验收项目

验收内容

交接工作量要求及完成

验收结论 及记录

要求

完成情况

1

/

/

精装修样板套

 

2

楼地面、墙面和天棚

裂缝、空鼓、脱层、地面起砂、墙面爆灰、地面基层平

整度(复合地板面层)

1、内墙面抹灰

 

 

2、天棚抹灰完,有吊顶的天棚基层表面无质量缺陷及明显修补痕迹

 

 

3、地面面层完成或结构层表面平整度达到找平层要求

 

 

3

门窗

窗台高度、渗漏、门窗开启、安全玻璃标识、外门窗划痕、损伤

1、外门窗安装完毕 

2、现场“两性”检测合格 

3、淋水试验合格

 

 

4

栏杆

栏杆高度、 竖杆间距、防攀爬措施、护栏玻璃

/

/

 

5

防水工程

屋面渗漏、卫生间等防水地面渗漏、外墙渗漏

1、屋面、外墙面(含阳台等)已完成,防水地面防水层施工完 

2、蓄水、淋水试验合格

 

 

6

室内空间尺寸

室内层高、净开间尺寸

1、墙面弹出标高控制线 

2、地面弹出方正控制线 

3、地面测点标识完成

 

 

7

建筑电气施工

/

插座线盒、配电箱、多媒体箱等安装就位

 

 

8

给排水工程

管道渗漏、坡向、排水管道通水灌水、给水管道试压、高层阻火圈(防火套管)设置、地漏水封

1、排水管道、暗埋的给水管道敷设完毕 2、各项功能性检验合格

 

 

9

其它

烟道设置及附件

烟道及附件安装完毕

 

 

交接验收结论:

所交接项目经检验均符合要求,同意交接。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总包施工单位

装修施工单位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注:交接验收中增加或不包含的验收项目应在验收记录中增加或删除。

 

室内层高、开间净尺寸抽测表

房(户)名

 

实测时间

20   年  月  日

房间编号

净高推算值(mm)

实测值(mm)

计算值(mm)

H

H1

H2

H3

H4

H5

L1

L2

L3

L4

净高

开间

最大偏差

极差

极差

 

 

 

 

 

 

 

 

 

 

 

 

 

 

 

 

 

 

 

 

 

 

 

 

 

 

 

 

 

 

 

 

 

 

 

 

 

 

 

 

 

 

 

 

 

 

 

 

 

 

 

 

 

 

 

 

 

 

 

 

 

 

 

 

 

 

 

 

 

 

 

 

 

 

 

 

 

 

 

 

 

 

 

 

 

 

 

 

 

 

 

 

 

 

 

 

 

 

实测        房间,不合格        房间,需整改处理房间:                         

 

 

抽测人员:(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室内净空尺寸测量示意图

套型图贴图区

 

注:1 偏差为实测值与推算值之差的绝对值;极差为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抽测不合格点数据在表内用红笔圈出。 

2 室内每户为一个检查单元,每个检查单元填写本表一张,检查完毕及时签字;本表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总包及装修施工单位各一份。 

3 当房间净高的正偏差大于或等于30mm时,应对该房间楼板、顶板钻孔复核板厚。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可”; 反面词采用“不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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