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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试点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试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厅各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
《江苏省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试点办法(试行)》已经省国土资源厅第15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11月3日

 

江苏省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
布局调整试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镇村建设用地布局,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减量化”,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苏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4]5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镇村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将同一乡镇范围内规划撤并村庄涉及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镇村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布局调整区,通过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以及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的布局调整、优化,实现耕地数量有增加、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镇村布局更优化、农村环境有改善。
拆旧地块复垦应当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建新地块应当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
第三条  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化村庄布局。科学规划,合理引导,有效整合同一乡镇内土地资源,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二)先垦后用。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先垦后建,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三)建设用地“减量化”。盘活存量,挖掘潜力,着力提高用地效率,持续提高耕地质量,实现农村建设用地有减少、耕地数量有增加。
(四)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确权在先,规范调整,尊重农民意愿,依法安置补偿,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第四条  试点乡镇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试点工作开展相适应的政府财力,优先选择中心镇、重点镇(国家)或城郊结合部的乡镇;
(二)应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依法依规用地,土地管理秩序良好;
(四)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五)已编制完成镇村布局规划;
(六)具有能够满足试点实施的规划空间。 
第五条  试点乡镇及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由试点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划期限为2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规划目标、复垦规模、建新方向、土地权属调整、资金预算及筹措、综合效益评价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  拆旧地块复垦要集中连片,鼓励以自然村庄为单元整村推进,促进农村低效和空闲土地盘活利用,推进建设用地在镇域范围内合理流动,以合理引导农村建设集中布局、集约用地,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
建新地块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应当低于复垦形成的农用地面积的90%,建新地块占用的耕地面积应当低于复垦形成的耕地面积的90%, 
建新地块应当首先用于满足撤并村庄的农民安置。
第七条  拆旧复垦项目封闭运行,建库、实施及验收参照《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项目库建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2]95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落实拆旧复垦项目后期管护责任,管护年限不少于5年。
第九条  试点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复垦项目验收备案结果,组织编制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区实施规划,对通过验收的复垦项目和相对应的建新地块实施布局调整。
布局调整区实施规划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的相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十条  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布局调整区实施规划时,应当采取告知、听证等方式征求土地权利人和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布局调整区实施规划经设区的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审查后,由试点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布局调整区实施规划可以分期进行报批,规划期内报批不超过3次。
第十二条  布局调整区建新地块的报批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建设用地报批的相关规定办理。建新地块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愿,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建新地块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供地,其中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供应应当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租赁。
第十三条  试点必须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原则,做好土地确权登记。要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对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做到地类和面积准确,界址和权属清楚。 
第十四条  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引导和聚合相关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统筹集中使用,提高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建新地块的出让净收益要及时全部用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建立试点在线监管系统,实行试点工作动态监管。各设区的市、试点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建立数据库,实时将项目审批、复垦建新、资金安排、收益分配、权属调整、验收考核等情况上图入库,按照要求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监管系统。
第十六条  试点工作的实施主体为试点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地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准确把握工作要求。对存在超出试点范围开展试点、违反规定开展试点、强行拆迁、侵占耕地、损害农民利益等突出问题的,将取消试点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4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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