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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定》的通知
  

兴规发〔2013〕45号

市各开发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标准,参照泰州市规划局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定》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原兴规发〔2012〕70号文件废止。

  特此通知。

  兴化市规划局

  2013年5月21日

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定

  为明确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及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加强规划管理,促进规范公平,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图纸设计、标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对使用不规范名词标注的图纸可不予审查。

  第二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分为计容建筑面积和可建建筑面积,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分别予以注明。

  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计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

  可建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可建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凡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1.2米,以及顶板标高未超出室外地坪1.2米但设计为商业、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应计算建筑面积的,均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室外地坪标高按规划条件设定的室外地坪标高为准,没有设定室外地坪标高的按周边城市道路路中心线最低点标高。

  设置下沉天井或以大开挖形式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的居住建筑,当天井面积>15平方米/户或沿墙开挖长度累计>8米/户时,天井地坪或开挖后形成的地坪标高视同该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

  (二)低层住宅建筑首层层高应≤3.6米,二、三层层高应≤3.3米。多层、高层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应≤3.0米,其中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的应≤3.3米。层高超过的部分,按设计层高/上限层高×自然层建筑面积折算计容建筑面积。多层、高层成套住宅中客厅挑高部分不予折算。

  (三)商业、办公建筑层高应≤4.5米。层高>4.5米的,按设计层高/4.5×自然层建筑面积折算计容建筑面积。

  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厅、采光厅、内廊等公共部分,影院、剧场、展示厅、体育馆、博物馆等公共建筑,大型商业建筑的层高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四)住宅建筑的闷顶层,平屋顶层高应≤1.2米,坡屋顶内净高应≤2.1米。否则视为设计利用,按规定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五)建筑物的凸阳台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凹阳台应有围护结构与室内空间分隔,且凹进深度(以外墙为界)在1.5米以内的按1/2计入计容建筑面积。超过1.5米的部分全部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六)飘窗符合以下条件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应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飘窗台面与室内地面高差应>0.3米,飘窗净高应≤2.1米,且自外墙墙体结构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应≤0.6米。

  建设项目含有飘窗设计的,应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详图。

  (七)住宅建筑的入户有顶花园、空中花园、设备平台等结构墙体内的空间,按自然层全部纳入计容建筑面积。

  (八)超高层建筑避难层(层高不大于标准层)中的非避难空间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层高>2.2米的设备层或设备管道夹层应按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1/2纳入计容建筑面积。

  第四条 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

  (一)顶板标高未超出室外地坪1.2米且未设计为商业、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二)非沿街建筑的底层架空层的架空部分(架空层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净高3米以上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只作为交通、绿化、居民休闲健身等公共空间使用;架空部分占自然层面积一半以上)。

  (三)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四)建筑外墙外侧的保温隔热层。

  (五)高层建筑因造型需要等设计的封闭、独立空间。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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