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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责任、专业、创新、价值

销售要做好,得有四个坚持,终身受益!

做销售最重要的素质是坚持,做销售没有坚持是不会成大器的。

  做销售最重要的素质是什么?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答案。有的人说是专业性,有的人说是沟通技巧,有的人说是亲和力等等。笔者不否认这些素质在销售中的重要性,它们是成功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笔者认为做销售最重要的素质是坚持,做销售没有坚持是不会成大器的,这种坚持主要体现在:

  一、坚持在同一行业做下去

  虽然各行业的销售原理是通的,但销售人员要想完全了解一个行业最起码需要三年时间,经常换行业会让你对每一个行业都有了解但都了解得不够透。不够透就不能在这个行业游刃有余,就不会有好的业绩。而且销售业绩与你所在的人脉、关系、资源是密切相关的。

  很多时候换了行业,之前的人脉、关系、资源就会用不上了,你得重新积累,这非常不利于销售人员的成长。

  二、坚持在同一家公司做下去

  很多销售人员没有定性,经常换公司。很多销售人员三个月没出业绩就换公司以为换个环境就能有好的业绩,以为跟客户沟通的很好,无论你到什么地方客户都会跟着你,这就大错特错了。

  首先,三个月没错业绩有可能第四个月就出业绩,前三个月有可能是积累,而恰恰销售人员没有坚持下去,就像烧开水烧到99度不烧了,再加一把火水就开了,可火停了。

  其次,客户认同你,不是认同你这个人,大家想一想,客户每天接触的那么多的销售人员,凭什么记住了你?销售人员必须记住客户认同你是认同你公司而不是你个人。大部分的销售人员都会有这样的体会:之前沟通很好的客户换了公司后沟通就很难进行了。更多相关文章请加陈安之微信caz88288每天为您更新励志,销售,管理,商战案例,等经典文章。此微信改变了千万人的命运,欢迎您的加入

  第三、坚持在一家公司做,只要你勤奋,短时间不出业绩老板也不会让你离开,坚持下去就会有业绩,而且很容易获得领导的青睐获得一定的职位提升。

  第四、你换公司,新公司老板肯定问你之前你的业绩。如果你说自己的业绩很好,老板就会问你离开的原因;如果你业绩不好,老板肯定不敢用。不管怎样,老板都会考察你一段时间,而你还要融合新的团队、新的环境,这对销售人员的挑战是非常大的。

  三、坚持客户跟踪与维护

  很多销售人员与客户初步接触后,在客户表示了有意向后(可能三个月后、半年后或者一年后),销售人员就开始了积极跟踪。一开始,销售人员表现了一定的积极性,比如发发短信、打打电话等等,可维持时间不长,渐渐地与客户沟通的次数少了,短信也不发了,电话也不打了。很快,客户就忘记了你。

  其实做销售比的就是坚持,你能够做到比你的竞争对手更频繁地与客户沟通(当然沟通也要有度),能否做到用更多的沟通手段让客户对你产生好感从而记住了你而不是你的竞争对手。

  销售人员都应该知道生命周期这个概念,也就是说与客户成交后,我们的工作并没有结束。我们需要做好相关服务增加客户的满意度与忠诚度。关注微信"商人之道"了解老板的思考逻辑。我们还要关注客户的生命周期,因为客户处在不同的阶段需求是不一样的,我们要研究客户不同阶段的不同需要,同时我们还要与客户进行除了业务沟通外的情感沟通,做这种情感沟通能够帮助我们减少摩擦、增进友谊从而提高客户保留率以及客户推荐率。

  四、坚持学习

  竞争环境非常激烈,销售人员只有不断学习才能提高自己的素养、气质和言谈水平,而这些对职业成长是非常有帮助的。

 


  (1)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可以腾出几个月到高校研修或者参加培训班,系统地学习知识是非常有必要的。可能有人会说哪有时间去专门学习,那你可以采用下面的方法。

  (2)经常阅读报刊,阅读报纸可以浏览大量的新闻信息(报纸可以阅读但不要花太多时间),一个可以让你再也不用看销售书的阅读杂志可以深度解读某一重大事件。有的人会问阅读报纸多慢啊,我直接上网了解信息,但你必须知道互联网上的信息太多了,干扰度太大,大部分时间会花费在选择信息而不是阅读信息上。推荐添加陈安之微信号:caz88288,从此你的人生便多一个成功教练




  (3)买书阅读。书本阅读是最好的学习方法,干扰度最小,效果最好。当然我们在选书时要特别注意,笔者发现很多销售人员不是读少了而是读多了,读书要系统不要太杂同时要做好阅读笔记。

  (4)经常做总结。总结也是学习的一个方法,对销售经验、日常感悟、生活所见及时总结,只有总结才能提升,只有总结才能升华。

  销售是个极具挑战性的职业。唯有坚持才能取得成功!


摘自房地产销售技巧微信号





素材:中国政府网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工作。

《方案》一是明确了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范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列入此次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计65项。

二是确定了清理原则。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要通过修法取消审批;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

三是明确了清理内容。清理规范后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42项,减少23项,精简比例35%。

以下是图解版,原文通知附后。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6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既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的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和原则
(一)范围。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此次纳入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计65项。

(二)原则。
一是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

二是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要通过修法取消审批。

三是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

四是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属于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应通过统一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
65项报建审批事项中,保留34项,整合24项为8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减少为42项。

(一)保留34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5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交通运输部门5项: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国土资源部门4项: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供地方案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水利部门3项: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海洋部门3项:海域使用权证书核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非重特大项目)。

环境保护部门2项:非重特大项目环评审批、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核发。

气象部门2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能源部门2项:煤矿项目核准后开工前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的初步设计审批、核电厂工程消防初步设计审批。

发展改革部门1项:节能审查意见。

公安部门1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安全部门1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国防科技工业部门1项:军用核设施(含铀尾矿〔渣〕库选址、建造)安全许可。

民航部门1项:民航专业工程及含有中央投资的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宗教部门1项: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移民管理机构1项: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

人民防空部门1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二)整合24项为8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1项整合为4项:一是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1项;二是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三是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四是将“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2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项。

水利部门6项整合为2项:一是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二是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

文物部门4项整合为1项: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1项。

林业部门3项整合为1项:将“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3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1项。

(三)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

军队有关部门2项:贯彻国防要求、军事设施保护意见。

(四)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

安全监管部门2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国土资源部门1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气象部门1项: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地震部门1项:地震安全性评价。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按程序做好修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调整公布本部门、本单位报建审批事项清单工作。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要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协同监管机制,规范投资建设行为和市场秩序。要加强对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保留的报建审批事项,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合理确定管理层级,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事项外,均要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便利企业办事。要继续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减少报建审批事项。此外,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应通过细化标准、严格监管等,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要将由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实施的报建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或在线平台,实行“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严格遵循政务公开原则,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大报建审批事项整合力度,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附件: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意见汇总表

附件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意见汇总表

·END·

素材:中国政府网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工作。

《方案》一是明确了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范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列入此次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计65项。

二是确定了清理原则。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要通过修法取消审批;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

三是明确了清理内容。清理规范后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42项,减少23项,精简比例35%。

以下是图解版,原文通知附后。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6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既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的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和原则
(一)范围。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此次纳入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计65项。

(二)原则。
一是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

二是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要通过修法取消审批。

三是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

四是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属于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应通过统一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
65项报建审批事项中,保留34项,整合24项为8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减少为42项。

(一)保留34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5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交通运输部门5项: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国土资源部门4项: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供地方案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水利部门3项: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海洋部门3项:海域使用权证书核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非重特大项目)。

环境保护部门2项:非重特大项目环评审批、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核发。

气象部门2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能源部门2项:煤矿项目核准后开工前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的初步设计审批、核电厂工程消防初步设计审批。

发展改革部门1项:节能审查意见。

公安部门1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安全部门1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国防科技工业部门1项:军用核设施(含铀尾矿〔渣〕库选址、建造)安全许可。

民航部门1项:民航专业工程及含有中央投资的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宗教部门1项: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移民管理机构1项: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

人民防空部门1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二)整合24项为8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1项整合为4项:一是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1项;二是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三是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四是将“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2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项。

水利部门6项整合为2项:一是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二是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

文物部门4项整合为1项: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1项。

林业部门3项整合为1项:将“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3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1项。

(三)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

军队有关部门2项:贯彻国防要求、军事设施保护意见。

(四)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

安全监管部门2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国土资源部门1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气象部门1项: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地震部门1项:地震安全性评价。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按程序做好修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调整公布本部门、本单位报建审批事项清单工作。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要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协同监管机制,规范投资建设行为和市场秩序。要加强对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保留的报建审批事项,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合理确定管理层级,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事项外,均要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便利企业办事。要继续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减少报建审批事项。此外,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应通过细化标准、严格监管等,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要将由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实施的报建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或在线平台,实行“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严格遵循政务公开原则,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大报建审批事项整合力度,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附件: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意见汇总表

附件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意见汇总表

·END·

素材:中国政府网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工作。

《方案》一是明确了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范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列入此次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计65项。

二是确定了清理原则。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要通过修法取消审批;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

三是明确了清理内容。清理规范后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42项,减少23项,精简比例35%。

以下是图解版,原文通知附后。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6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既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的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和原则
(一)范围。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此次纳入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计65项。

(二)原则。
一是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

二是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要通过修法取消审批。

三是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

四是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属于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应通过统一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
65项报建审批事项中,保留34项,整合24项为8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减少为42项。

(一)保留34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5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交通运输部门5项: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国土资源部门4项: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供地方案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水利部门3项: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海洋部门3项:海域使用权证书核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非重特大项目)。

环境保护部门2项:非重特大项目环评审批、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核发。

气象部门2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能源部门2项:煤矿项目核准后开工前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的初步设计审批、核电厂工程消防初步设计审批。

发展改革部门1项:节能审查意见。

公安部门1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安全部门1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国防科技工业部门1项:军用核设施(含铀尾矿〔渣〕库选址、建造)安全许可。

民航部门1项:民航专业工程及含有中央投资的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宗教部门1项: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移民管理机构1项: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

人民防空部门1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二)整合24项为8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1项整合为4项:一是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1项;二是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三是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四是将“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2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项。

水利部门6项整合为2项:一是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二是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

文物部门4项整合为1项: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1项。

林业部门3项整合为1项:将“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3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1项。

(三)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

军队有关部门2项:贯彻国防要求、军事设施保护意见。

(四)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

安全监管部门2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国土资源部门1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气象部门1项: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地震部门1项:地震安全性评价。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按程序做好修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调整公布本部门、本单位报建审批事项清单工作。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要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协同监管机制,规范投资建设行为和市场秩序。要加强对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保留的报建审批事项,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合理确定管理层级,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事项外,均要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便利企业办事。要继续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减少报建审批事项。此外,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应通过细化标准、严格监管等,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要将由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实施的报建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或在线平台,实行“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严格遵循政务公开原则,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大报建审批事项整合力度,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附件: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意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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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意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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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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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工作。

《方案》一是明确了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范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列入此次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计65项。

二是确定了清理原则。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要通过修法取消审批;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

三是明确了清理内容。清理规范后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42项,减少23项,精简比例35%。

以下是图解版,原文通知附后。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6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既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的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和原则
(一)范围。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此次纳入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计65项。

(二)原则。
一是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

二是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要通过修法取消审批。

三是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

四是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属于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应通过统一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
65项报建审批事项中,保留34项,整合24项为8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减少为42项。

(一)保留34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5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交通运输部门5项: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国土资源部门4项: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供地方案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水利部门3项: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海洋部门3项:海域使用权证书核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非重特大项目)。

环境保护部门2项:非重特大项目环评审批、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核发。

气象部门2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能源部门2项:煤矿项目核准后开工前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的初步设计审批、核电厂工程消防初步设计审批。

发展改革部门1项:节能审查意见。

公安部门1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安全部门1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国防科技工业部门1项:军用核设施(含铀尾矿〔渣〕库选址、建造)安全许可。

民航部门1项:民航专业工程及含有中央投资的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宗教部门1项: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移民管理机构1项: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

人民防空部门1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二)整合24项为8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1项整合为4项:一是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1项;二是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三是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四是将“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2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项。

水利部门6项整合为2项:一是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二是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

文物部门4项整合为1项: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1项。

林业部门3项整合为1项:将“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3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1项。

(三)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

军队有关部门2项:贯彻国防要求、军事设施保护意见。

(四)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

安全监管部门2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国土资源部门1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气象部门1项: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地震部门1项:地震安全性评价。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按程序做好修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调整公布本部门、本单位报建审批事项清单工作。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要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协同监管机制,规范投资建设行为和市场秩序。要加强对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保留的报建审批事项,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合理确定管理层级,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事项外,均要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便利企业办事。要继续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减少报建审批事项。此外,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应通过细化标准、严格监管等,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要将由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实施的报建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或在线平台,实行“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严格遵循政务公开原则,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大报建审批事项整合力度,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附件: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意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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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意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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