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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通知:招标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资质证书原件


住建部5月19日发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招标活动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取而代之的是文件上的二维码。如此与时俱进,避免劳民伤财,小编不得不给这样的决定点赞啊!


附通知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6]46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规定,每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每本证书上均印制二维码标识。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招标活动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5月19日

·END·

素材:住建部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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