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最新发布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5类人脱不了干系 |
日前,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住建部制定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就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了细分。 1.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1.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1.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4.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可采用书面或计算机答卷的方式;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可采用现场实操考核或通过视频、图片等模拟现场考核方式。 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必须包括攀爬塔吊及起重机械隐患识别等。 (一)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 (三)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满24学时。 不符合证书延续条件的应当申请重新考核。不办理证书延续的,证书自动失效。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B类) 3.建筑施工企业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类) 4.建筑施工企业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2类) 5.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3类) 以上内容转自:施工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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